“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
——全国首例判决从捕捞、收购到贩卖“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
2020-06-05 08:38: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卫平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位于长江下游的靖江,拥有50余公里长的江岸线。鳗鱼苗属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在长江流域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因人工繁殖培育技术存在瓶颈,素有“软黄金”之称的鳗鱼苗成了非法交易的“紧俏商品”。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敲响第一槌

  2018年上半年,丁某等38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绝户网”非法捕捞鳗鱼苗数量达5000多尾;2018年1月至4月,王某等13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隐蔽方式出售鳗鱼苗达11万多尾。2018年4月,靖江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渔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一举抓获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鳗鱼苗的犯罪嫌疑人53名。

  2019年7月15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总额超过900余万元。

  2019年10月18日,刚成立不久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这起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审理。

  专家辅助人出庭科普专业知识

  庭审前,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邀请省内知名水产、渔业专家就该案所涉及的科学问题进行讲解,加深了合议庭对案涉专业技术问题的理解程度。在10月16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各方当事人围绕该案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并对案件所涉及的部分事项发表辩论意见。

  庭审进行了直播,多媒体证据展示系统直观展现非法捕捞,尤其是非法捕捞所使用的禁用工具对渔业资源和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各方当事人围绕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收购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是否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责任,刑事判决中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在民事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作出评估意见的渔业资源专家出庭作证,就非法捕捞鳗鱼苗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等内容发表观点,并当庭回应被告方和法庭提出的专业问题。

  13名被告被判决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50余万元

  2019年10月24日下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王某等13人对其非法买卖11万余条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50余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对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决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

  一审宣判后,王某等11名被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0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德胜中心村党委书记  杨恒俊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对于净化水域生态环境、维持长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关键作用,应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优先。长江鳗鱼越来越少,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其纳入2019年7月更新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采用“绝户网”在禁捕期、禁捕区高频多网同时捕捞鳗鱼苗,切断了鳗鱼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对水产资源造成灭绝性破坏。江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非法捕捞者、非法收购者进行“全链条”打击,充分体现出江苏法院践行最严格司法保护环境资源的力度,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努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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