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如何在调解中体现柔性司法理念
2020-06-05 08:52: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志雄
 

  问题的提出:一个离婚案件的调解

  张某与赵某婚后育有一子,因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沟通,分居两年后欲离婚。因张某在杭州无固定居所,婚生子赵某某出生后,一直寄养在张某老家。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抚养权的确定和探望权的行使产生重大争议,一审法官结合双方是否具有固定居所及抚养婚生子的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判决婚生子归父亲赵某抚养,张某可每月探望两次。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审理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对于赵某在孩子出生后从未履行抚养义务,却可以通过判决得到抚养权这一事实表示难以理解,感情上更难以接受。且一审判决其每月可探望赵某某两次,对于不在同一地域生活的双方来说存在实际困难,根本难以实际履行。

  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理念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纠纷中对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及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本应由离婚双方本着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宗旨协商确定,如子女已年满10周岁,对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也应同时征求子女的意见。

  家事法官审家事案件,特别是抚养权及探望权纠纷时,应树立亲情修复理念,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平衡点和落脚点,积极修复因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家庭关系破裂的体验,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司法权介入对抚养权、探望权的具体规定往往需要践行柔性司法原则,综合考虑地域、生活方式、未成年子女学业等多种因素,一方面应尽可能弥合家庭破裂对亲权造成的减损,修复和维系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的相对稳定性,最大限度保护其利益。

  如何通过调解来体现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理念

  在家事案件审理中,一般都会采用调解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还明确了应探索家事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笔者认为,在家事案件审理中不仅要尽可能通过平和的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更应该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和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意见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的人文关怀。

  本案一审法官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婚后从未直接抚养过孩子的父亲一方,虽考虑了抚养孩子所需要的经济条件,但未充分考虑离婚夫妻双方对于婚生子的抚养投入的情感,直接激化了离婚双方的矛盾。且考虑双方今后不在一地生活,每月两次探望权的设置,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均可能造成较大的不便。

  二审法官综合考虑离婚双方经济条件、生活地域条件及未成年子女就学的便利程度等因素,提出了根据孩子入学年龄交换抚养权的总体调解方案,即在孩子上学前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达到入学年龄后,由目前已拥有学区房的父亲赵某直接抚养;并根据双方目前的主要生活地点将每月两次的探望方式调整为寒暑假集中探望的方式,具体约定为寒假探望一周,暑假探望三周,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确定,行使探望权一方负责接送,另一方予以协助。案件调解期间,由于全国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流动受到一定限制,经承办法官协调,赵某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非直接探望方式实现了离婚诉讼期间的探望权。

  该调解方案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出发,充分考虑了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情感投入、客观经济条件以及生活居住便利程度等,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同。上诉人张某表示在调解过程中,确实感受到了法官为她这个破碎的家庭考虑的方方面面。

  家事调解工作附记

  2019年2月,舟山中院首创以法官工作室对接律师调解机制,由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与一名书记员一起组成法官调解工作室的形式,对家事、侵权两个特定类型的二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自工作室成立至2019年底,共收案126件,占中院全年收案数的1/15;共审结案件106件,以调解结案38件,撤回上诉43件,撤回起诉2件,判决23件,二审民事案件可调撤率84.7%,较全院民事二审案件可调撤率高40.7个百分点;工作室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4.87天,较中院平均审理天数少近14天,在追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同时,也保障了案件审理的质效。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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