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犯罪场所收租金 男子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2020-06-08 09:51:30
 

  中国法院网讯(邬思朋 聂婷)50平米场地,两个月租金30万元。被告人齐某明知他人承租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收取高额租金,仍然为其犯罪提供场所,最终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件涉恶刑事案件,被告人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对被告人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初,郜某、岳某、暴某等人(均已判刑)与湘东“客车之家”股东齐某协商,以2个月30万元的价格,在春运期间租用“客车之家”约50平方米的场地,从事非法抽奖卖茶叶活动,之后,暴某实际共支付了齐某20万元场地租金。

  具体抽奖卖茶叶的模式为:郜某等人从晚上11时开始上至凌晨5时左右,由内部人员指挥沿路停靠的大巴车停泊在抽奖台附近,再以免费抽奖活动吸引下车乘客抽奖,内部人员冒充“托”前来,迷惑旅客参与抽奖活动,乘客抽奖后,被告人等便利用言语恐吓及肢体冲突,胁迫旅客花高价购买廉价茶叶,并且在POS机刷卡时,多刷旅客银行卡的钱款。事后,暴某转了2万元给齐某,用于疏通关系。

  上述人员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郜某等人的抢劫犯罪事实,已由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明知郜某等人租赁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高额租金,仍为他们提供场所,为其实施抢劫提供了有利条件,齐某与同案犯郜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他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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