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设置地桩 延误火灾扑救
重庆一物业公司堵塞“生命通道”被判担责
2020-06-10 09:06: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刘霞 李文婧
 

  发生火灾,消防车因为物业公司设置的铁制地桩占用了消防车通道进入不了小区。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公司因堵塞“生命通道”,延误火灾扑救,造成小区业主损失扩大,被判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万余元。

  犹某系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业主,被告系原告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7年3月19日,原告房屋室内发生火灾。重庆特警支队接到火警赶赴火灾现场,进入小区时发现物业公司设置的铁制地桩占用了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了火灾扑救。最终,火灾导致烧毁原告户内家具、电器,并造成原告及其四邻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3.6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中明确约定,被告应保持公共区域之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机电设备、电梯、消防装置、路灯、道路、排污、排水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在发生损坏时及时修复。案涉小区的《业主临时公约》也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公共区域的防火责任人,各业主(使用人)为其自用单元的防火责任人;禁止占用、堵塞楼道、走廊、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以保证公共通道的畅通和消除消防隐患。因被告存在设置铁制地桩占用消防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约定及规定,故应当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堵塞消防通道,致使消防队员不能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进而造成原告损失的扩大,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0%的赔偿比例。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除消防隐患。否则,根据其违约程度、违约行为对火灾的影响,可能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小区安全环境的营造也并非物业公司一方之责,而是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配合。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强化守约意识,不能为了解决小区业主车辆停靠问题,简单以设置地桩来解决,而是应当加强对小区车辆停放的规范管理,及时劝导驾车占用消防通道的业主驶离,并加大对消防通道乃生命通道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小区业主的安全意识,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自觉将车辆停在车位上,从而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无阻。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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