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

2020-06-11 14:36: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 于飞

  民法侵权责任制度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保护私人权益,为受损害的主体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另一个是维护人们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进而保障行为自由。以上两个目的,分处侵权责任制度价值取向之两端,彼此间保持张力,要求被立法者和司法者同时顾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很好地体现了在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维系平衡的思想,法官在裁判中也应时时处处注意这一衡平之要点,避免因价值取向的偏颇导致个案裁判的不妥当。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权益的更好保护

  保护民事权益不仅要靠公力,也要靠私力。私力救济的典型手段是自助行为,但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直付之阙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弥补了这一缺陷。该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自助行为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私人可以以其私力对自己进行救济,从而更及时、更有效地保护受侵害的民事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是重大的时代课题,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及对权利的保护力度不足,一直困扰我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纳入民事基本法体系,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此举整体性地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在今后的特别立法中会更多地体现出来,显示了国家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社会生活网络化是时代特点,网络侵权则是当下高发的侵权类型。以往法律规定,网络平台仅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在“知道”后面加了“应当知道”,这就意味着平台从此有了对其发布内容的审查义务。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不知道存在网络侵权情形的,仍属于“应当知道”范畴,同样发生连带责任。这样就大大强化了平台责任,增强了对普遍网民权益的保护程度。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行为自由的更好保障

  受害人自愿参加本身蕴含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并在活动中被其他参加者基于一般过失致损的,再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过于苛刻。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冒险制度,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以上制度对于保障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自由,避免不合理的过高风险,具有显著作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在实践中很难运用。侵权法的基本原理,是损害原则上应当停留在原地,除非有正当性理由才能将其转移出去。该正当性理由即归责事由,可以为过错、危险、控制力等。当以上正当性理由都不存在的时候,损害就应当停留在原地;它是一个不幸事件,但不应当转嫁到他人头上。然而,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无归责事由的损害依然可以依公平责任或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转移出去,是否转移、转移多少是由法官个案确定的。这就导致一切无责任处仍能产生责任,当事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何时会导致侵权责任后果,也无法通过提高注意程度和采取合理措施来避免,只有通过减少甚至取消行为来减少责任承担的概率,这就严重影响了行为自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对前述法律弊端进行了重要完善。该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里的完善有二:其一,增加了“依照法律的规定”。于是,仅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之时,才会发生无归责事由的损害移转。若无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自身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法律中这种另有明文规定的条文实际上非常有限。其二,删除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表述,取消了法官的自由判断余地,杜绝了可能的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完善,对保障行为自由有重大作用。

  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更好平衡

  高空抛物是所有城市居民共同面对的风险,但高空抛物常常无法查明加害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导致“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现象,虽然有填补受害人损害的作用,但其他建筑物使用人无辜担责,有失衡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该规则进行了完善。该条首先明确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且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查清责任人,从而尽量让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其次,该条为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包括设置摄像头、装设安全网等,未尽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后,才是由其他业主进行补偿,并且事后一旦查清了实际侵权人,还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可见,规则完善后,其他业主承担的风险已经实质性地降低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之间,取得了更好的平衡。

  法律是衡平的艺术。价值取向的一往不复,只会导致立法的偏颇与个案裁判的不妥当。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很好地体现了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相平衡的思想,该立法思想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妥当贯彻。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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