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养孩子后反悔 生母诉请收养人带走孩子被驳

2020-06-15 14:20:56
 

  中国法院网讯(刘彬 何芳)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件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舒某支付抚养费4000余元,并要求将孩子李某某带走,法庭审理后调解未果,遂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农历五月初一,李某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李某某出生后第三天,李某经人介绍,将李某某送给舒某代养,舒某以李某某系其生育的儿子为名办理了户籍登记手续。舒某离异后需要外出务工,遂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托养协议,将李某某交由李某抚养,协议约定舒某每月给付李某1000元生活费。协议签订后,舒某外出务工。

  期间,舒某给付了三个月生活费后未能再给付,为此与李某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舒某给付生活费并带走李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系李某某的母亲,因李某送养李某某的行为不受我国收养法保护,系违法送养,故其依法对李某某负有抚养义务,李某依据托养协议约定提出的诉讼主张,意在规避其法定义务,其行为明显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李某与舒某之间签订的托养协议约定事宜,对舒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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