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银行卡信息 两被告人领刑受罚

2020-06-16 10:23:25
 

  中国法院网讯(刘婷婷)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案件,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3月,伍某明在菲律宾赌博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同在菲律宾的另一家赌博公司股东(skype上的昵称为Mr white的人),2018年7月,已在国内的伍某明在skype上与Mr white取得联系,由伍某明以每张卡1000元至2000元每季度的价格,收买他人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包含电话卡、银行卡、U盾或者K宝、办卡人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密码等),经验证后,按照Mr white的要求,将电话卡、U盾或者K宝、办卡人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密码等资料,邮寄给广东、福建等沿海城市的收件人,再转至境外,供诈骗分子作案使用。Mr white以每张卡3500元至4000元每季度的价格,付给伍某明报酬,伍某明从中赚取差价,获取非法利益。

  2019年初,杨某征得知伍某明收买银行卡及配套信息挣钱,遂收买他人银行卡,将银行卡及配套信息以每张卡3000元至3500元每季度的价格,提供给伍某明。截至案发,杨某征收买、非法提供14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伍某明通过杨某征、王某、彭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共收买、非法提供100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

  案发后,伍某明协助公安机关将杨某征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明、杨某征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且数量巨大,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伍某明、杨某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明、杨某征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征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结果,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开办、收购、出售、使用他人银行卡信息,俨然已成为一条“黑色产业链”,正因为有了“与己无关”的银行卡的加持,很多网络诈骗、洗钱、非法借贷,才能逃过司法机关的打击。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还容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此类信用卡信息流入非法市场后,还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论通过何种手段,只要触碰法律底线,就必然遭到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一的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示广大市民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任何人不得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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