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典型案例作用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2020-06-23 08:54: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经海
 

  毒品是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的一大杀手,是全人类共同应对的全球性公害。我国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发布典型案例,组织系列禁毒宣传活动,以及提出毒品治理司法建议等,积极参与和推动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在今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十大(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介绍“基本案情”、提点“裁判结果”、提炼“典型意义”,昭示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反映当下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动向,阐明当前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标准等,对指导毒品案件审理、禁毒治毒宣传和毒品问题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典型案例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坚持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严惩的刑事政策先后采取了很多措施,制定了多部司法规范性文件,特别是2015年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禁毒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也充分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比如,10件案例中有4件是死刑案例(含1件死缓案件),在直接叙明的22名犯罪人(不计关联涉案人员)中有5人被判处死刑(含1人死缓)、有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2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部分犯罪人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依法严惩的政策立场,包括严惩累犯、毒品再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等。当然,其中也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人依法体现政策,适当给予从宽处罚,以全面发挥刑罚的惩处、教育、感化等功能,更好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其二,典型案例揭示了当下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动向。在“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十余年的年度常规禁毒宣传活动。各案例所介绍的“基本案情”、提点的“裁判结果”和提炼的“典型意义”,一定程度揭示了年度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动向。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揭示了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常”。从案例类型看,10件典型案例中有6件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表明我国当下常态性毒品犯罪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此类犯罪在毒品犯罪中占主导。二是“大”。从案例类型看,这些案例都不是毒品犯罪集团和毒枭所实施,但6件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案例中有4件为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或“数量大”(后者实际上也远超海洛因50克)。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当下的吸毒群体仍很庞大,对毒品的需求量仍很大,反过来刺激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发生。三是“新”。从犯罪方式和毒品种类看,这些案例展示了“通过手机网络雇用无案底的年轻人运毒”“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等新型行为方式,并涉及芬太尼、呋喃芬太尼、阿普唑仑、去甲西泮等多种新型毒品。四是“特”。从犯罪主体看,都有值得研究的“特殊性”。如,死刑犯周新林曾犯重罪,但假释后短时间内迅即联系上家购买到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死刑犯张伟长期吸毒,导致诱发了手段极其残忍的故意杀害儿童犯罪;祝浩是无案底的年轻人,用手机上网求职时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卞晨晨是学生,竟伙同其父种植、贩卖大麻,并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陈德胜是在校学生,在给女友过生日时容留十多名未成年人一起吸毒;刘彦铄是国家工作人员,竟然贩卖毒品,等等。以上这些特点,既表明我国当前毒品问题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也意味着我国当下禁毒工作面临不少新问题,需要研究制定新对策。在这个意义上,十大(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也是揭示我国当前毒品问题与开展毒品问题研究的重要样本。

  其三,典型案例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对审判实践情况进行研究、总结,进而出台明确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毒品问题治理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司法文件,都是参与毒品治理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也阐述了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第一,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规格和严格适用,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据应当达到“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确保死刑适用公正准确。同时,考虑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对无案底人员走私、运输毒品的主观明知问题,根据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审查认定等。第二,加大对制造毒品类源头性犯罪、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贩卖新类型毒品,以及累犯、毒品再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的惩处力度。第三,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等严重次生犯罪,对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者实施犯罪的一般不予从宽处罚。

  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追诉工作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环节和方式。不过,毒品问题成因复杂,禁毒工作涉及面很宽,不可能仅靠包括禁毒司法、宣传等在内的某个工作、某个环节,就能实现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禁毒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求“完善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为我国新时期毒品问题治理确定了实现路径。可以说,人民法院近年来在禁毒领域的各方面行动,其实就是对以上“指示”“政策”的认真践行。无论是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这一本职工作,还是制定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以及采取其他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都是在参与“完善(毒品)治理体系”和“推进(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然,从“彻底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目标看,我们的禁毒工作还有诸多需要深化的方面。例如,如何将毒品问题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中予以立体化和整体性治理,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在明晰全国毒品问题态势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全国划分为毒品问题严重、易发和防控地区,分别采取不同侧重的“防治打”措施,以形成多空间、多层级、立体化的毒品治理体系。同时,基于毒品的供给与消费的供求关系原理,通过“防治打”措施的有机衔接与整体效应,逐步挤压和缩小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存在可能与空间,从而在根本上遏制毒品犯罪和实现毒品问题的现代化治理。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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