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贩卖毒品三次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获刑四年二个月

2020-06-23 14:24:31
 

  中国法院网讯(徐娟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2019年9月21日晚,王某(另案处理)联系刘某,称其朋友程某要购买500元的毒品。在收取毒资后,刘某用450元从他处购得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于王某;王某扣留下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交给程某。其后,王某来到西湖区某小区刘某家中的储藏室,和刘某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王某联系刘某称要购买200元的毒品。收取毒资后,刘某将从他处购得的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量甲基苯丙胺,交于王某,其后两人来到刘某家中的储藏室,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21日晚,王某联系刘某称其要购买100元的毒品。收取毒资后,刘某从他处购得毒品,其后两人来到刘某家中的储藏室一起吸食毒品。王某吸食毒品后还想再次吸食,便出资200元由刘某向他处购买,购得毒品后,两人再次在刘某家中的储藏室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王某联系刘某称其朋友要购买300元毒品。收取毒资后,刘某从他处购得毒品并分成两包,并将分量较多的一包毒品由王某交付其朋友;剩余一包两人欲伺机吸食。

  2019年10月29日中午,王某联系刘某购买300元毒品。收取毒资后,刘某在某处购得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后在西湖区某小区王某的家中将毒品交付,后两人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4日22时,程某联系刘某要购买600元的甲基苯丙胺。收到毒资后,刘某从他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在将毒品交给程某时,提出要留一点毒品下来自己吸食,程某同意并留了一点甲基苯丙胺给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先后六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又在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