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社会热点 回应群众关切 维护公平正义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2020-07-01 09:00: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荆龙 姜佩杉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草案围绕重点领域、社会热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较好地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大现实问题,充分体现了刑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侮辱诽谤英烈入刑 全方位保护人民英雄形象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这一条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抵制历史虚无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宣传、美化侵略的行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行为人宣传、美化侵略,没有直接侮辱我们的英烈,而是为帝国主义的侵略行为张目。”刘季幸委员建议对这两种行为一并考虑,用刑法手段予以惩处。

  孙其信委员同样注意到了一系列对中国革命史包括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史进行否定甚至诬蔑的严重行为。对此,他建议“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后面加上一条“诋毁我国抗击外国入侵历史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予以处罚”。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包括首批适用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

  杜玉波委员认为,需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同时要注重与刚通过的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规定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以后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通过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在全社会树立刑法权威。”杜玉波委员表示。

  建议“冒名顶替入学”入刑 确保教育公平底线不被突破

  近期,多起“冒名顶替入学”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对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严重侵害。针对这一问题,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冒名顶替入学”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立法维护人民群众“前途的安全”。

  “冒名顶替上大学是一种严重的盗窃行为,盗窃的不仅仅是一纸录取通知书,还有十年寒窗苦读的努力和改变人生命运的机遇。”张业遂委员在发言中一针见血。

  朱明春委员说,我国刑法对冒名顶替行为涉及到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经办人员、当地户籍管理人员等造假链条的组织和人员,均有相关的罪名予以规制,但顶替者仅受到行政处分的处理。他建议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严惩冒名顶替者。

  徐显明委员则提出,应当设立“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从根本上解决冒名顶替入学的问题。他进一步分析,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一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二是教育公平制度,三是公民的姓名等人格权。其故意、客观方面及后果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对该罪的处罚,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这样规定既可以减少打击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

  统筹考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近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多次引发社会热议,许多人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就这一问题,沈春耀委员指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有整体考虑,要有接住、托住这个问题的制度安排,而不是简单用刑罚解决。他建议,对于这类极端特殊情况,案件性质特别恶劣,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在14周岁以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冯军委员认为,应该统筹考虑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惩治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拿出一个一揽子解决方案。“要么就研究有条件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要么就把刑法里现行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做实,形成制度上的配套和合力。”

  除了聚焦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有委员建议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对于严惩重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邓丽委员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对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犯罪单独规定,更好强化优先保护儿童的原则。二是提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起刑点和最高刑期。三是完善从重情节的规定,列举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具体情形,增强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