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侵权之恶意诉讼对社会的危害究竟有多大

2020-07-09 18:31:39 | 来源:作家网 | 作者:冰峰
 

  最近,笔者亲自参与了四起图片侵权案件的庭审,作为当事人和被告,其感受非同一般,觉得不言不快,因而撰文以表达一家之言,仅供法律界和知识产权界人士参考。

  图片侵权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背后隐藏的商业黑幕和对司法资源的侵蚀、对法律规则的戏弄、对版权交易规则的破坏是令人发指的。许多人(包括单位),一生谨慎、正派,没有碰过官司,但却因为自己在网站或微信平台发布一篇文章,不经意间,一幅不打眼的插图可能就会给自己惹来麻烦,将自己送入侵权官司的漩涡,承受法律的严苛责难。与此同时,自己干净的诚信系统,也会被一条擦不干净的“被告”记录涂上污点。这样的飞来横祸,可谓人生之不幸。

  图片侵权,说起来好像责任明确,“犯罪事实”清楚,但仔细分析,却暗藏着许多玄机,钓鱼式、碰瓷式、讹诈式的强买强卖盈利模式潜伏其中。对于多数“被告”而言,因为案件标的额不大,为了避免麻烦,一般都会选择调解赔偿了事。“被告”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应对方式,则给“原告”创造了巨大的盈利空间,在图片公司“逐利”和被告“花钱免灾”的主观意愿驱使下,诉讼官司愈演愈烈,逐渐泛滥成灾。

  人民网2020年4月22日报道:“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2080件,图片类侵权案占比高,占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读了这样的报道,我们的大脑中好像产生了这样的疑问:人民法院怎么变成图片侵权案的专审法庭了?出现了这样的现状,原因究竟何在?

  在笔者参与的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作家网的图片侵权诉讼案中,该公司将同一案件的四张图片分为四个案件来起诉,显然,其目的不是为了维权,而是为了谋取利益。一个案件的诉讼费用只有25元,但四个案件诉讼请求的律师费却是12000元(每个案件3000元),即使官司小胜,也可大赚一笔。想想看,这四个案件需要法官、书记员及案件相关人员付出多大的劳动?四个案件的诉讼费全部进入国库才区区100元,大量的诉讼资源被恶意占用。

  笔者从“天眼查”获取的信息可知,仅2020年4月29日一天,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收到图片纠纷民事判决书和图片纠纷民事裁定书211份,其中判决书46份,败诉1份。剩余165份均为裁定书,也就是法院通过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初步计算,这一天的案件,共有633名法官(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不包括案件的执行法官和法警)为这家公司服务,另有至少1000名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和律师为这家公司付出劳动。211个案件,国家收取的诉讼费用仅为5275元(每个案件25元)。在633名法官和1000名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及律师的辛勤劳动下,2020年4月29日这一天,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图片侵权诉讼获利近百万元。

  可见,一个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的小公司,原来有可能只是一个皮包公司(2017年11月15日,该公司因经营场所存在问题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为国家创造任何财富,却让我们的人民法院为其疲于奔命地办理所谓侵权案件,还要干扰数不清的纳税单位和国家机构(“被告”单位有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家媒体机构)的正常工作,可以说,国家和社会为这些图片公司付出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是十分巨大的。根据“天眼查”等网站公布的数据推算,这家公司每年打官司的利润至少在数千万元以上,不能不说这是一个暴利行业。

  我们知道,法院的法官很忙,几千万,几亿,甚至几十亿的案件都处理不完,区区几千元的案件却要让法官、书记员忙个不停。“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是如此,不仅要配合案件准备很多材料,写答辩状,出庭应诉,甚至还要上诉或申诉,多次参与开庭。如此大的资源浪费,却只是为了给几家“钓鱼碰瓷公司”服务,创造利润。无形之中,法律成了图片公司钻空子牟利的手段,“被告”单位成了被绑架的受害者。

  图片版权交易,其实也是一种买卖关系,如果合情合理,符合明码标价、愿买愿卖的基本原则,怎么能发生如此多的纠纷案件呢?

  笔者认为,图片版权交易应该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进行,应该符合明码标价、愿买愿卖的基本原则。网上的图片从版权角度区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共享的不需要购买版权的图片,另一种是有版权的需要购买使用权的图片。有版权的图片,基本都加了版权标识的水印,用以提醒使用者需购买使用权后才可以使用,并可获得不加水印的高分辨率图片的使用权。这些图片一般都储存在商家的服务器中,只有购买了使用权后,才能够获得图片。而网络上随便可以搜索到,并且不加版权标识的图片,正常来说都是没有版权的图片,或版权拥有者不需要收取版权费用,同时希望被大量转载传播的图片。如旅游景区图片、公益类图片、主办单位需要扩大影响力的新闻活动图片、产品促销图片等等。这些图片虽然有版权,但商家出于运营、吸引人气和广告的目的,不仅不收取版权费用,还希望更多的网站或自媒体使用、转发图片,从而获得更佳的广告宣传效果,有的商家,甚至还要花钱在有影响力的网站上刊登这些图片。许多景区景点的运营公司,花钱请摄影家拍摄景区景点照片,然后花钱在网站上刊发这些照片,从而达到吸引游人,实现景区盈利的目的。而目前图片版权纠纷的涉案图片,大部分是网络上的共享图片。这些图片上没有任何版权标识或说明,从而误导使用者将其识别为共享图片或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的图片而使用。

  在软件领域,有一种很好的销售模式,就是免费试用一个月、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软件产品。这些软件可以从网上随意下载,但试用时间到了,就会被提醒:软件是有版权的,如果继续使用,请缴纳版权使用费;如果不使用,请删除。这样善意的版权交易模式我觉得也比较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把图片放到网上共享也可以,谁用了这些图片,说明谁就是图片的潜在客户。图片公司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这些用户,告诉他们这些图片是有版权的,如果继续使用,请缴纳版权使用费,如果不使用,请删除。而现在图片公司的做法是:图片(类似软件)标注的是免费共享图片,但别人只要一用,图片公司就会用恶意诉讼的方式敲诈这些潜在客户,并要求进行赔偿。有的图片公司,刚开始并不是以诉讼的方式获取利益,而是以更为简单、成本更低的律师函方式取得利益。图片公司使用的搜索引擎的捕获能力是强大的,图片只要进入“视野”被捕获,列为“疑似”,图片公司就会威严地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挟图片使用单位进行赔偿。被警告单位如果确实使用了来源不明的相似图片,就会理屈词穷、乖乖地“花钱免灾”,接受“和解赔偿“。只有一小部分不愿意接受“和解赔偿”的单位,才会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以钓鱼、碰瓷、设置陷阱、恶意诉讼等强买强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浪费应诉人人力、时间资源,占用法院诉讼资源、人力和时间资源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如果法律支持了这样的行为,许多图片公司势必会效仿这样的做法,也用钓鱼、碰瓷的方式谋取利益,从而继续引发大量官司,造成国家法律资源浪费,图片版权交易市场混乱的不堪局面。

  不久前,几位互联网业界的朋友就找过笔者,要和我们合作成立一个图片公司。他们说,我看你们每年都举办摄影展,以后可以把收集来的图片进行版权登记,然后把图片放到网站上共享,只要有人使用,我们就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然后起诉。他们还从微信里发来许多案例让笔者参考,并告诉笔者这是发财的大好机会。看看,图片版权交易市场的混乱局面,诱惑了多少人的胃口。长此以往,图片侵权案件将会像新冠病毒一样蔓延,人民法院将会像疫情爆发区的医院一样不堪重负。

  科技在不断发展,图片拍摄的门槛已经被一代又一代新的手机设备轻松跨越。人人伸手即可拍摄图片,产生“摄影作品”,如果不尽快把图片版权交易市场加以规范,法律关系加以明确,图片“侵权”引发的案件将如山洪暴发,冲垮法律构建的知识产权堡垒,造成法院“案满为患”的恐怖紧张局面。

  就笔者参与的四个图片侵权案件来看,涉案图片不过是几篇公益文章中的配图,图片可有可无,几乎没有任何作用,侵权的主观故意根本不存在。从另一角度看,这些图片,各有出处,图片上还有新华网等单位的水印,看不出这些图片和“原告”的图片有什么关联。从新华网原文网页截图看,原来文章末尾有明确的版权声明:转载须注明来源为新华网思客,“被告”转发这些文章时,已经按照要求注明了来源,不存在和原告的侵权逻辑关系。原告如果诉讼,也应该诉讼新华网等单位,作家网不过是连带责任而已。或许,这些图片的版权根本就不是原告的,只是“舶来品”罢了。另外,转发的这些文章,具有社会公益性,是国家为老百姓办实事和提供便民服务的具体举措。“原告”对公益文章的插图进行恶意诉讼,无疑,这是对社会公益事业在宣传、推广方面进行的恶意阻挠和破坏,值得立法和执法部门重视和关注。

  从版权构成的因素看,四张涉案图片都是一些景区建筑物的正面照片,不具备摄影作品的艺术性、独创性和唯一性,只是普通照片而已。而且网站所转载的照片,分辨率低,普通手机即可拍摄。在景区,游人如织,个个手中持有手机,同一角度拍摄的照片应该是大量的,不可能是唯一的一幅,不具有唯一性。原告提供的材料中,没有摄影师(作者)的合法授权;并且,被告使用的图片都能说清楚来源,和原告没有任何关联。我们不能说只要看到别人有一幅和自己相似的景区照片就说是别人偷了自己的作品吧?这一行为,类似“视觉中国”的“黑洞”照片事件。

  “视觉中国”的“黑洞”照片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版权诉讼的商业模式引发公愤,成为2019年的重大新闻。该事件发生后,天津市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网站负责人,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新京报》评论指出:一些图片钓鱼网站,通过机器图片搜索和识别技术以锚定涉嫌侵权主体,套用着标准化的精美警告函便飞向全国。因为单个诉讼标的额并不太高,而聘请律师又是一笔支出,大多人最终还是选择和解……

  笔者参与的四个案件中,开庭之前,“被告”至少十次以上收到了对方律师“责令”调解的电话和通知,现在看到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那么多的调解裁定,也就不足为奇了。以2020年4月29日为例,这一天该公司收到图片纠纷案件审理结果211个,其中165个为调解裁定,占原告同一天图片版权诉讼案件的78%(不包括律师函促成的“和解赔偿”案件)。可见,“被告”以“花钱免灾”的方式接受敲诈的比例之高。

  另外,由于法律依据的不健全,法官在裁决案件时也出现了无法统一的判决结果,客观上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的质疑。就笔者经历的四个案件来说,作家网被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起诉的四张侵权照片,一样的案件性质,一样的案情,同一个法院的两位法官却做出了两个大相径庭的判决:一个判决是一张图片600元;另一个判决是三张图片每张2100元,共计6300元。这样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不能理解”也就无可厚非了。


  总而言之,图片版权交易市场呈现出的乱象令人堪忧,而且,这一被扭曲的版权交易规则所辐射出的负面影响力在与日扩大,甚至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和毒瘤。如何在保护好著作权益的基础上,有一个规范有序、合理合法、良性健康的图片交易生态出现,相信法律工作者和知识产权工作者会有一个根治病灶的高明举措。笔者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

  冰峰,男,本名赵智。曾在人民文学杂志社等单位工作。现任作家网总编辑、北京微电影产业协会会长、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旅游电视委员会副会长、世界华文微型小说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丰台区作家协会副主席、全国悦读联盟副主席、中国微小说与微电影创作联盟常务副主席、京津冀诗歌联盟常务副主席、北京诗社名誉社长、亚洲微电影学院客座教授等职。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