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一涉黑案27人被判刑
2020-07-10 09:21: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东勇 胡希权
 

  7月8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占某富等2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占某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全案27名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占某富先后两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出狱后与方某敏、郑某敏等人混社会。2008年2月8日,占某富为树立非法权威,插手他人纠纷,纠集多人在上饶市信州区某KTV持刀砍杀他人,致使4人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以占某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后逐步建立起以占某富为组织、领导者,郑某敏、李某宽等5人为骨干成员,缪某飞、占某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叶某强、郑某忠等1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破坏基层组织建设,垄断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资源,占某富带领组织成员通过非法开设赌场、在赌场放高利贷、赌博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在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及周边区域范围内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26起,组织性违法活动12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多人轻伤,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占某富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7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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