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案例第139号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创新跨境商事争议多元解纷体系 实现全面提速增效
2020-07-10 23:40:5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法院强化包容、开放、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通过建设域内外联动的国际商事纠纷化解平台,从源头上减控案件数量,推动跨境纠纷公正、便捷、高效解决。截至2020年5月,该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8748件,平均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效率同比提升近50%。

  一、建设多元化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联动域内外专业解纷机构

  一是成立国际商事纠纷化解的专门机构。与香港和解中心、粤港澳调解联盟、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47家域内外仲裁、调解机构合作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打造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推动形成大湾区纠纷解决能力的合力,提升大湾区社会治理水平。截至2020年5月,中心共受理案件11878件,成功调解4217件。

  二是强化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规则》和实务指引,在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标准、组织人员等方面充分尊重和体现粤港澳各地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明确调解工作流程及诉前调解的配套机制,针对商事案件专业性较强特征,实行“类案类调”机制,制定6类商事纠纷的纠纷调解指引和包括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股权转让等22类案件调解要素表,大力提升了国际商事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三是完善“诉非衔接”机制。探索包括对适宜调解的特定类型案件实行立案前调解机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防范与惩戒虚假调解等在内的促进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合理的纠纷化解方式,实现纠纷前端治理。完善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等诉调对接机制,促进调解与诉讼的顺畅衔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方案,依法扩大司法确认范围,促进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

  四是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组织。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聘请218名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探索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就专业调解实行市场化收费,有效激励调解组织调配优质资源、引入专业人才、运用专业知识精准化解纠纷,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发展可持续化。截至2020年5月,中心共委派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纠纷90件,调解组织与当事人协商收取调解费用88万余元,个案调解费用最高金额达14万余元。

  二、建立对接域外法的解纷规则体系,服务保障开放性经济发展

  一是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规则惯例。针对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判要求,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准确理解和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审结涉外商事案件,充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增强境外投资者“走进来”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二是积极推进粤港澳规则衔接。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特征,完善解决民商事纠纷和法律冲突解决机制,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港案件当事人转交送达机制,在涉港案件中成功实践委托住所地在香港的原告将程序性法律文书送达被告,破解涉港案件“送达难”问题。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建立律师费转付机制,成功审结首例由非诚信当事人承担30万律师费的案件,推动大湾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三是完善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体系。建立全面充分的涉港因素认定指引,列明了30多项涉港因素,实现香港法适用最大化,确保域外法律“认得全”。建立系统完备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制定《域外法查明办法》,明确规范查明的内容、主体、途径、程序,确保域外法律“查得明”“用得准”。承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第三方查明机构的深度合作,为法律查明与适用提供智力支持。截至2020年5月,适用域外法审理的案件共71件,其中,适用香港法审理58件,是全国适用香港法裁判最多的法院。

  三、建立域内外解纷资源协同共享机制,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互助互信

  一是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由具有国际法专业学习背景和涉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合议庭和“一带一路”商事审判合议庭,推动案件审理专业化、精品化。

  二是实现调解队伍的国际化。聘任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77名,并于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法院共享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名册。截至2020年5月,香港地区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617件,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外籍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共35件。

  四、依托科技支撑创新调解模式,促进跨境纠纷化解便捷高效

  一是依托信息技术开展“在线调解”。积极借鉴国际ODR探索经验,重点破解国际商事纠纷地域跨度大、时间长、经济成本耗费高等难题。截至2020年5月,安排线上调解案件共2070件。在一件被告为香港地区居民的租赁合同纠纷中,通过在线调解和在线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化解涉港纠纷,提升调解的便捷度。二是探索“跨境调解”新模式。通过与域外调解机构合作,在涉港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尝试由香港地区调解员在香港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调解地点、调解方式和调解人员等选择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三是积极拓展远程司法协作。建立“一带一路”法律公共服务平台,覆盖沿线31个国家地区的成文法、案例法,集聚近千名法律专业人士在线提供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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