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善意执行解民忧 司法为民护发展
2020-07-14 16:32:54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助力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品牌,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创新思路,敢闯善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让受困群众与企业在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涌现出了一批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诚信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6月19日,苏州中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诚信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坚持刚柔并济原则,对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审查、查封、惩戒措施等内容进行细化,让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渗透到执行案件的每个环节,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更多执行之道,为优化法治诚信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面服务抗疫工作:抗疫公司“缓”执行
  基本案情
  2月3日,被执行人苏州某医学信息技术公司因无法履行2月10日付款的承诺,特地致电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局说明情况。被执行人作为医院和医学院临床智能系统的供应商和运维商,承建了湖北武汉包括武大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等近20家医院和医学院用于气管插管、胸腔穿刺、胸腔镜下肺部手术的临床设备和系统。
  由于疫情爆发,与各医院和医学院之间1000多万应收账款不但无法如期回收,而且仍需派遣员工继续远程支持和现场运维,保障抗疫医疗系统正常运行。因此,年前承诺法院要履行的工人工资案件暂无法兑现。

  园区法院在全面核查后,认为被执行人不仅具有良好的科技设备和运营能力,而且其提供的医院智能系统和各项临床设备是当时湖北地区战“疫”期间不可缺少的供应环节。
  法院立刻采取了相应延缓执行的措施,对被执行人前期被查封的银行账户暂时予以解封,保证抗疫期间公司必要的流动资金能够及时回转,保障对湖北战“疫”医院的技术支持。
  截至2020年6月,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复工复产,支付拖欠工人工资共计93万余元。
  典型意义
  园区法院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逐步推进债权人权利兑现的同时,既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又保障企业平稳运营,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全情投入协调联动:通力合作“保”权利
  基本案情
  去年中旬,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吴江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以张某、吴江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苏州中院申请执行。
  该案诉讼过程中,苏州中院对吴江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标段地块”及地上在建工程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致函苏州中院,反映被执行人销售并交付给业主涉案土地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已经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请求法院予以协调。
  苏州中院在经过反复衡量研判,征求当事人意见,多次协调沟通后,在抵押权人解除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同日,联系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在建房地产进行分割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苏州中院解封其中39套不动产交由抵押权人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此后,苏州中院又根据不动产价值评估结果和部分房产已经预售的事实,及时解封1518套房产,仅保留查封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161套房产用于案件执行。
  典型意义
  此案如果整体查封采取保全措施,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利,但也影响被查封土地的开发使用,买受房屋并实际入住的小业主亦因此无法办理已购房产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苏州中院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部门、双方当事人及该地块抵押权人,推动顺利实施先分割登记后解封部分房产的繁杂执行方案,兼顾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小业主们的合法权利。苏州中院肩负社会担当,精细衡量执行措施实现正义的成本和社会影响,实现对各方主体权利的精准保护。
  全心帮助重启人生:债务清理“送”希望
  基本案情
  3月5日,被执行人周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中,其名下唯一住房经拍卖分配后仍有110余万元债务未清偿,剩余财产仅为一辆破旧现代牌汽车及零星存款。周某现每月收入约6000元,租房支出2500元,还需养育两名未成年子女、赡养无收入来源的70岁父母,已无力清偿全部债务。
  3月10日,吴江法院受理周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周某承诺,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并将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定时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通报全体债权人,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其还对全体债权人表达了感激之情,感谢债权人给予其提交债权清偿计划的机会,让其重新燃起奋斗的希望。
  根据吴江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债务清偿计划执行完毕后,经管理人或债务人周某请求,吴江法院将终结周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在两年的信用考验期届满后,对周某恢复信用。但若在信用恢复前或信用恢复后两年内,发现债务人存在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等不正当行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典型意义
  这是江苏省首例顺利办结的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发展出来的一种债务清理方式。
  吴江法院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成功办结,既体现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能够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生活重启、经济重生的机会,又能够通过缜密的程序、严格的适用标准,杜绝恶意债务人借助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应履行的清偿义务。
  全力护航复工复产:责令交付“暂”扣押
  基本案情
  4月13日,吴中法院在执行康某与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接到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下落。承办法官赶往现场发现,被执行人正在和其他工人一起做装修工作。
  被执行人表示,该车平时工作中需要运输材料、工人,其刚复工不久。若法院现在扣押车辆的话,会对工人以及雇主产生不好的影响,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一定履行宽限期。
  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在疫情缓解后复工生产,车辆作为其工作必要的生产资料,若强制扣押,虽然能够保障案件了结,但是可能对被执行人及其工人复工复产带来影响。所以在本案具体执行中,兼顾被执行人实际困难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办法官善意执行,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4月29日之前将查封的车辆交付法院。
  2020年4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至吴中法院将案件了结。
  典型意义
  《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系吴中法院在执行中的一项创新举措,主要针对执行人信用良好、标的不大的案件。考量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感受法院执行到温度。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在宽限期满后,自行交付,给予了有效约束,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保证圆满执结。
  全意打造舒心品牌:调整顺序“巧”保全
  基本案情
  6月3日,姑苏法院立案受理潘某某与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潘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4079.5万元,并提供了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6个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
  经查,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表示其名下有多处房产,且对多家公司持有股权,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如冻结银行账户可能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生产经营停滞。
  姑苏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保全标的金额较大,应当谨慎选择保全的财产类型,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申请人的影响。
  6月20日,姑苏法院最终依法足额查封了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五处房产、四辆汽车。本案保全完毕后,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了诉讼保全情况告知单。
  典型意义
  此案正值民营企业复产复工的关键时期,该公司作为区域土特产知名民营企业,正配合“姑苏八点半”活动,逐步恢复生产经营。
  姑苏法院既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又坚持比例原则,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债务人权益的影响。
  按照“有利生产经营”的原则,法院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灵活采取查封措施,避免因冻结银行账户致使企业经营严重受到影响的局面,为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品牌提供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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