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优先理念应贯穿家事行为执行始终
2020-07-15 09:53: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道强
 

  行为执行案件具有矛盾突出、程序复杂、操作烦琐、成本高昂等特点,而家事案件中的行为执行还具有反复申请、执行标的交叉、适用强制措施效果不佳的特点。2018年以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执行方式改革,不断创新和完善行为执行工作机制,推动行为执行工作走出困境。

  一、家事案件行为执行的困境

  家事案件中的行为执行大多为探望权的行使、抚养关系的变更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行为执行。相对于一般民商事执行案件,行为执行更为棘手,易引起社会关注,强制执行往往很难取得满意的社会效果。家事行为执行案件常呈现出3个方面的特点:

  1.涉人身性本源,易反复申请。行为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系行为,与人身密不可分。家事案件中的行为大多具有时间上的周期性、申请执行的反复性、执行内容的重复性,一次强制执行不具有终局性。司法投入与司法效益不成正比,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

  2.执行标的交叉,矛盾易激化。在行为执行过程中,往往伴随双向义务和附随义务,双向义务不解决,附随义务得不到重视,直接导致主行为不能履行或虽强制履行但影响效果。由于存在双向义务和附随义务,强制一方履行义务,常常会催生另一执行案件的产生,加之当事人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因素,往往导致行为执行案件比其他案件的执行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且极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仇恨。

  3.强制措施效果不佳。当事人之间虽有对立,但大多有亲情基础,进入诉讼和执行后,情感更显敏感和易碎。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疏导不够,时机不成熟,往往会使当事人走向极端,亲情尽失,即便解决了一案,但容易换来终生的对立。家事案件中的行为执行毕竟发生在特殊的亲属关系中,通过司法拘留强制履行往往不被社会所认同。

  二、问题根源分析

  行为执行呈现的问题,是执行系统面临的共性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通过现象看本质,就能找到破解的思路和办法,走出困境。笔者认为,造成家事案件执行现状的根本原因可从3个方面分析:

  1.情为源,欠沟通。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亲情伦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多半是爱恨叠加,正所谓“爱之深、恨之切”。大部分的家事执行案件,并非是履行不能,根本原因仍在于情感纠葛没有根本化解。情不能解则设置障碍,故反复申请、被动履行,执行效果不好自然在情理之中。探望权的行使、抚养关系的变更,涉及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需要双方长期的合作,需要在信任、包容、理解和温馨的环境中完成,而不能有效沟通则意味着在冰冷的环境下完成亲人间的交接和支付,效果当然不会好。

  2.评价体系单一,易机械办案。行为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不足2%,在执行手段和执行方法上有别于财产执行案件,但行为执行没有单独的考核体系,鉴于执行案件数量的压力以及现有考核评价体系的偏差,很难要求执行法官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一并处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双向义务和附随义务。即便催生新的执行案件,如仅从当前的评价体系进行评价,结双案总比单一结案显得效率高、质效好。不作深入剖析,很难发现问题症结所在。

  3.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探望权行使系行为执行案件的典型代表,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时长方面,具有灵活性,不宜在法律上机械界定。探望权不能理性行使不仅会加深双方的对立情绪,更会使探望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变更抚养关系、搬出房屋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强制执行同样存在行为执行难的情况。如何有效执行是执行机构面临的共性问题,各地虽有探索,但在理论上尚没有形成共识,在实践上尚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

  三、创新家事行为执行模式

  在家事审判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贾汪法院提出了“家事案件无执行”的理念,即通过家事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力争将绝大多数的家事案件全部在审理阶段化解,尽量避免进入执行环节。

  2018年以来,贾汪法院继续纵深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特别是在家事案件执行工作中,瞄准行为执行难点,提出了继续“修复”理念,并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渐显成熟的工作机制。

  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仅103件家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约占同期执行案件1.8%的比例。其中探望权、变更抚养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行为执行案件23件,全部在100日内执结,没有一件实际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减少了司法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形成了鲜明的贾汪特色。

  四、探索“行为执行八步工作法”

  对于行为执行案件,贾汪法院组织精干力量进行调研,提出了特殊的执行理念,归纳出适宜的执行原则,创新出“行为执行八步工作法”,分述如下:

  1.延伸修复理念。修复理念是全国法院系统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确立的家事司法理念。执行中的修复是家事审判修复理念的延续和发展,同样以亲情伦理为基础,旨在通过心理疏导让双方消除对立,回归理性,减少因婚姻解体对双方及子女家人造成的伤害,其侧重点在于寻找共同关注点和利益平衡点,减少伤害。

  2.坚持比例原则。在行为执行案件中,首先要优先选择能够达到执行目的的方式方法,如探望未成年子女,选择双方均能认同的探望方式;其次要选择对双方伤害最小的执行方法,如抚养关系的变更,尽量让未成年子女与变更后的抚养人有几次亲密接触的机会,然后执行变更行为,对未成年子女及相关人都没有伤害;第三,在不能强制执行时,审慎适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不利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可以暂缓采取强制措施。

  3.组建专业团队。目前,该院由一名专委和两名员额法官、若干执行助理、若干法警组成家事案件执行团队,基于审执分离的要求,原审判案件的法官不参与执行工作,但要为执行法官及时提供案件信息情况。3名员额法官均系资深刑事、民事法官,具有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4名法警作为家事执行团队的成员随时听候调遣,执行送达、传唤、拘传等必要性执行事务。专业的执行团队,确保了家事执行工作的高起点和高效率。

  4.强化心理疏导。首先,可以用心理学的方法,通过心理疏导对双方特别是对被执行人不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进行点拨和纠正;其次,通过心理疏导为双方特别是为被执行人理清思想症结和问题根源,为其提供自觉履行所需的精神动力;再次,通过心理疏导,可以为双方彻底化解恩怨,回归理性,面对未来提供参考。心理疏导的路径是开放的,不局限于心理学知识,包括从社会学、伦理学、法哲学及法学本身的角度进行疏导和教育,还可以利用历史美德、善良风俗、家风家教等传统文化进行疏导规劝。

  5.贯穿多元化解。在行为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自己故意不履行义务或妨碍申请人行使权利是明知的,而执行法官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在程度上常常达不到解开心理郁结促使自觉履行的效果,这就需要动用社会资源合力化解。可以主动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或工作单位、被执行人信赖的公民或组织作为协助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的主体,通过多对一的方式,形成组合拳,提升工作效果。适度的公开常常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6.创设类案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的行为执行案件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形成规则,尤为重要。如行使探望权,重点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和邀请社会力量及时介入;责令搬出房屋重在程序规范,疏导先行,对于无房居住的,要有相应的变通措施,必要时安排临时住所甚至暂缓执行;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跟踪殴打行为的,要先予以必要的制裁,然后进行心理疏导和批评教育,对于再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外,还要寻求实体法上的救济;对于抚养关系的变更,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意愿强行带离交接,对于接近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其智力反映情况,除确保安全和不发生不利后果外,原则上亦不得违背意愿强行带离交接。

  7.慎用强制措施。采取包括司法拘留在内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强制执行、有效执行、人性化执行的强有力手段,在行为执行过程中,更显重要。必要时,还应依法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强制措施仅是为了实现顺利执行的手段,不是目的。在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时仍应保持谦抑的态度,符合比例原则,保持理性。强制措施应与批评教育相结合,成为促进自觉履行、强制执行的两种互相促进的互补手段。在决定执行拘留强制措施时,可从3个方面考量:是否有助于实现执行目的;对被执行人能否起到震慑作用;有无更好的替代办法。

  8.完善体系建设。首先是完善评价体系建设,行为执行,源于人身性本源,通过强制执行,矫正人的不当行为,刺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善良人性的苏醒,实现亲属成员之间人格平等和利益平衡。行为执行的本质是付出、是爱、是给予、是帮助,而财产类执行案件本质是实现财产债权。因实现目的不同,显然行为执行与财产类执行不应适用同一效果评价体系,应在理论上重视,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次是完善行为执行程序建设,针对行为执行人身本源性属性制定相应的执行程序,确定适度的执行规则,如心理疏导介入的阶段、一揽子解决双向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准则以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有别于普通执行程序的规则;最后是完善行为执行制度建设,如团队培养制度、行为规范制度、行为操作规则、奖惩评价制度等。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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