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季排水纠纷多 法官教你如何妥善解决问题
2020-07-15 15:30: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丽婷
 

  雨季到了,因翻建、修缮房屋以及道路硬化等问题引发的排水问题,或者排水不当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等纠纷也到了爆发高峰期。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总结审判实践,以典型案例提示大家,在遇到排水纠纷时,应该如何运用法律妥善解决问题,维护邻里和睦。

  【案例1】名为排水纠纷实为划清宅基地界线,应寻求政府部门帮助解决

  【案件回顾】

  小坡(化名)与小珠(化名)两家相邻居住,小坡的宅院居南,小珠的宅院居北。2018年5月,小坡将小珠诉至法院,认为小珠在其北房后西北侧新建卫生间,卫生间南墙向外移动,侵占了自己宅基地20厘米,致使房屋后面的排水沟只剩30厘米宽,造成排水不畅。因此,小坡要求法院判令小珠将其厕所南墙拆除,并与自己房屋后墙保持50厘米距离,以确保排水畅通,并不得侵占自己的宅基地。

  小珠认为,自己是在老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并修建了厕所。该厕所的南墙是在原来的地基基础上修建的,没有移动,更没有侵占小坡的滴水。小坡房后排水沟变窄是因为小坡在翻建房屋时,其房屋后墙向外移动了,超出了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范围。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坡主张小珠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小珠主张小坡的房屋后墙向外移动,早已超出其宅基地使用范围,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小坡虽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起诉,解决北房房后排水及房屋损害问题,但双方之间的争议实为双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小坡的起诉。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实践中,很多案件虽然名为排除妨害纠纷或者相邻关系纠纷,旨在解决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问题,其实为争夺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均存在存在宅基地界限不清、四至不明等问题,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当事人应该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在政府部门不作为或者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房屋翻建改变排水方向受阻碍,邻居应为排水提供便利

  【案件回顾】

  小玉(化名)与小齐(化名)、小林(化名)同院居住,小玉家为西房,小齐家为北房,小林家为东房,三家共同使用一个院落。2017年,小玉与小齐等将院落修正硬化,并将西房重新翻建。翻建后,小玉房后的水由原来的向南流出,改为向北经小齐房后的伙道流出。小齐在小玉房屋北侧建了一堵墙,阻止向北流水。小玉认为,双方同住一个大院,自己对大院的伙道也有使用权。2018年,小玉将小齐诉至法院,要求小齐将墙拆除。

  小齐认为,翻建房屋前,小玉房屋一直向南排水,伙道一直属于自己单独使用,因此翻建房屋后小玉也无权使用该伙道。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翻建房屋时院落内原有房屋及墙体被拆除,双方对院落进行水泥平整,形成了新的院落格局,应视为双方对现状的共同认可。况且,历史以来大杂院居民形成了伙道、院落共同使用的惯例。在此情况下,双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应擅自建造墙体,阻止他人排水。最终,法院判决小齐将墙体拆除。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伙道是农村邻里之间共同使用的走道,邻里各方都有使用权,任何一方都没有排他性的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政府也对农村房屋的翻建进行补贴,不少村民纷纷翻建房屋。翻建房屋可能改变房屋格局,进而改变通行、排水的方向。因此,邻里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妥善处理排水问题。

  【案例3】占用他人房后滴水堆放杂物致使房屋受损,应予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案件回顾】

  小力(化名)与大力(化名)南北相邻居住,小力家在南,大力家在北,两家均为北房。小力家北房后墙与大力家院落相接壤,小力需经大力院里方可进入其后北房后墙处。大力在紧贴小力的北房后墙堆放树枝、砖木等杂物。小力认为,大力占用自己北房后的滴水堆放杂物,影响了房后排水,致使北房后墙受损,因此,要求大力立刻清除杂物并赔偿损失3000元。

  大力则认为,小力房屋墙体损坏是年久失修所致,与其堆放杂物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农村习惯,房屋后应当留有滴水,以便于房屋排水。本案中,大力堆放的杂物紧贴小力房屋后墙,占用了滴水的位置且妨碍小力房屋排水,应予清除。关于墙体受损的问题,虽不能排除其房屋年久失修等因素,但大力堆放杂物,确实影响了小力房屋正常排水,一定程度上致使小力房屋墙体受损。因此,大力应对小力房屋墙体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大力立即清除堆放在小力北房后墙处的杂物并赔偿小力损失1000元。

  【法官提示】

  因排水不当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雨季到来,暴雨天气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邻里之间如果存在排水纠纷,应先保障排水通畅,切莫擅自更改排水通道或者故意堵塞排水管道,否则因排水不当等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工厂排水致使他人菜地减产,应予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案件回顾】

  小力(化名)自留地西侧有一个饲料加工厂,该加工厂的排口位于东侧院墙中部,正对着小力的自留地。加工厂经常向小力自留地排水,尤其是雨季,会造成小力自留地被淹没,所种蔬菜大量减产,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大力将加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加工厂赔偿损失。

  加工厂认为,加工厂内修有蓄水池,雨季可收纳大量雨水,不会向大力的自留地排水。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饲料厂东院墙所设排水口位于小力自留地正上方,依据小力提供的视频,下雨时加工厂有大量雨水流入小力的自留地内,会对小力种植的农作物造成影响,从而造成相应减产。综合涉案土地的面积、农作物种类以及每年的种植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加工厂停止侵害并赔偿大力经济损失六千元。

  【法官提示】

  因排水不当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雨季到来,暴雨天气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邻里之间如果存在排水纠纷,应先保障排水通畅,切莫擅自更改排水通道或者故意堵塞排水管道,否则因排水不当等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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