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审理婚姻案件新模式 营造和睦婚姻家庭氛围
——上海静安区法院关于80后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07-17 08:43: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核心提示:近年来,80后的婚姻离婚率持续走高,这一代大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娇宠造成子女较为自我,宽容谦让之心相对欠缺,一旦出现矛盾便容易以离婚相威胁。为了研究80后离婚现象的深层原因,探寻和睦家庭之策,以期对稳定婚姻关系、构建和谐家庭能有所裨益,弘扬我国优良的家庭传统文化,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该院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审理的80后离婚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

图一:2015年至2019年上海静安区法院离婚案件收案情况

图二:2015年至2019年80后离婚事由分布情况

  一、基本情况

  1.80后离婚数量持续增长,占离婚案件总量五成左右。

  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静安区法院(包括原闸北区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5166件,其中80后离婚(年龄在29岁至38岁之间)的案件总数为2376件,占比46%。具体而言,2015年受理80后离婚案件382件,2016年394件,2017年468件,2018年582件,2019年514件,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在离婚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由34.05%上升到55.63%(见图一)。

  2.婚龄普遍较短,女性提起离婚占多数。

  课题组随机抽取五年内受理的50件案件作为调查样本,统计发现5年婚龄以下占多数,婚龄具体分布情况分别为:3年以下23件,占比46%;3年至5年14件,占比28%;5年以上13件,占比26%。可见,80后对婚姻的忍耐力较弱。而且,这50件案件中,原告为女性的离婚案件数为32件,占比64%;原告为男性的离婚案件数为18件,占比36%。

  3.离婚诉由绝大多数为非原则性问题,大多为低冲突婚姻。

  在抽取的50件案件中,离婚事由依次为:双方性格不合、生活琐事争吵28件,占比56%;父母干预、婆媳关系紧张4件,占比8%;第三者插足4件,占比8%;被告不负责任2件,占比4%;家庭暴力2件,占比4%;其他原因例如生育问题、赌博、犯罪服刑等10件,占比20%(见图二)。可见,性格不合是80后的主要离婚原因,双方大都没有原则性过错问题,无过错离婚较多。

  4.诉讼对抗性上升,财产分配是焦点。

  从结案方式上看,5166件离婚案件中,判决1370件,占比26.52%,调解1583件,占比30.64%。2016年80后离婚案件中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有3件,2017年为4件,2018年为8件,2019年为6件。离婚案件的诉讼对抗性上升,财产分配成焦点。由于地处上海的特殊位置,房价普遍较高,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分割的案件标的额通常都非常大,而且涉及父母出资、第三人共有等问题,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当事人主要精力放在为争取各自离婚后利益的“证据战”上,考虑如何弥补感情的较少。80后当事人积极的证据采集行为表明其离婚意志非常坚定,故对调解有抵触情绪,对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往往认识不足。

  二、成因分析

  1.婚姻观念发生转变,夫妻双方大都以自我为中心。

  中国传统社会,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大多非常保守,但是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增大,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观念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婚姻在实现个人幸福方面的价值,以自我为中心,特别是80后、90后人群。若是对婚姻的满意度低,许多人便不再愿意继续维系婚姻,而是选择解除婚姻的枷锁。这在女性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司法实践中有超过一半的80后离婚诉讼是由女性提出来的。

  2.处理家事能力薄弱,责任感较为欠缺。

  80后一代大都是独生子女,从小被众多家长呵护宠爱,其中一些人往往生活自理能力不强、思想也不太成熟,家庭责任感较为欠缺。对婚姻多凭感觉, “草率结婚”,同时对爱情和婚姻又有很多浪漫美好的幻想,而一旦步入婚姻生活,面对柴米油盐等生活琐事容易出现分歧,同时又缺乏妥善处理这些矛盾的耐心和能力,极易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因此,闪婚闪离的情形增多,婚龄较短,对婚姻的耐受力降低,较缺乏家庭责任感。

  3. 家庭角色定位混乱,双方父母干预太多。

  通过调研分析,我们发现80后离婚人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角色定位不清的问题。夫妻双方对自身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没有正确认识,双方父母对儿女的婚姻生活没有保持适当的距离,过多地插手儿女婚姻,干预太多,而小夫妻双方也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没有担负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小夫妻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冲突,双方父母却剑拔弩张,最终导致小夫妻离婚。这根本上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厘清自身的角色,缺乏界限感和责任感,造成婚姻家庭关系复杂化。

  4. 重财产、轻感情,婚姻基础不牢固。

  现在人们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很多案件中,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对物质条件过于看重,对双方是否性格相合、是否建立起足够的感情基础等“精神层面”的条件没有足够的重视。结婚后,这些问题都一一暴露出来。而一旦感情不和,男女双方首先想到的是争财产,而不是经营感情,导致本就不够坚固的感情基础更易塌陷。这突出表现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此外,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程序都较为简单,离婚成本较低,使得家庭解体加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一种原因。

  三、对策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推动的家事审判改革讲求“刚柔并济”,通过司法程序中的柔软,减少传统程序的对抗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除人性中的恶与自私,保留人性的宽容与善良,让家事案件审判工作传递司法温暖,社会能多一份幸福,少一分破裂。具体来说,可以在很多方面作出努力:

  1.推广家事调解员制度,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可引入社会力量,与社区组织和其他团体建立合作关系,构建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借助家事调解员制度,强化离婚案件调解的作用;深化心理干预机制在离婚案件审判工作中的运用,疏导当事人的心理问题,缓和消除负面情绪;加强与婚姻咨询机构的对接,发挥婚姻咨询和指导行业的能力,加强情感教育和家庭角色教育。多元化解纷模式更贴近群众,更有利于做工作,通过借助社会力量可以尽最大可能促成夫妻双方恢复感情、消除隔阂。

  2.推广离婚冷静期制度,减少冲动型离婚。

  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静安区法院有1650件案件进入离婚冷静期。这些案件中,每十对夫妻中至少有两对愿意给对方一次机会,从而避免了离婚的结果。历经几年的试点工作后,今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确立冷静期制度。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离婚冷静期需要进一步推广,给情绪激动且对抗激烈的双方当事人以缓冲,从而促使离婚案件当事人以审慎的态度处理问题,减少冲动型离婚。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协议离婚也增加了冷静期制度,这一制度的创设适当增加了离婚难度,让当事人在选择结婚、离婚时更加谨慎,不会任性妄为。

  3.推广司法延伸服务,完善离婚案件跟踪回访机制。

  离婚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身心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离婚案件,应注重开展司法延伸服务,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跟踪指导,对有心理创伤、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进行疏导,也可以联动妇联等组织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提供社工帮助、心理辅导等帮扶。法院可以明确案件回访的适用情形、目的、内容、方法等,并登记造册,建立回访档案,以便提高回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完善制度设计,增加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离婚中的过错方没有附加太高的违法成本,仅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在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上,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对无过错方做出明确的倾斜,因此判决结果上往往会与当事人的预期不符。对此,可在立法中增加一些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并增加兜底条款,比如“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从而增加过错方的违法成本,使得判决能起到更好的社会规范作用。

  5.转变婚姻家庭观念,审慎对待婚姻。

  美国婚姻研究专家史蒂文斯发现,婚姻质量跟两大因素相关,其中一个因素就是阅历,越早结婚的人,离婚率越高,因为一个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时容易选错结婚对象。婚姻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终身大事”应当被更为慎重地对待,为此夫妻双方都要注意加强自我修养,作为成年人不能太过任性,滥用自由,应当加强责任意识,为了自身幸福做出努力。在社会宣传教育乃至学校教育中,应当更多地加强责任和道德品质的建设,弘扬优良的家庭传统文化。中华文化以“家”为主体,历来讲求“修身”“齐家”,维护家庭的稳定非常重要,夫妻之间要相濡以沫,家人之间要相敬如宾,这都是传统家庭文化所推崇的夫妻、家人相处之道,也正是现代家庭所忽视和缺少的。

  6.父母对子女的婚姻生活应适当放手,不要过多干预。

  婚姻关系虽然涉及的是双方家庭,但是婚姻的核心还是夫妻双方本身。80后夫妻作为第一批独生子女,父母自然会有更多的关心。然而作为父母也应当意识到,成年子女应独立适应社会生活,以及建立新家庭的经营方式。父母的过度干涉对于新家庭的稳定有害无益,这已经成为80后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为了子女的婚姻家庭幸福考虑,父母应当学会放手,给子女在生活上更多的自主权。

  (课题组成员:姚轶捷  陈正民  刘金露  孙思熠)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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