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被执行人查控机制 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2020-07-19 09:08:54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何勇
 

   人民法院要加快构建被执行人查控机制,通过查人、找物、信用惩戒,全面提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到位率,切实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行难作为一项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不仅会使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变成一纸空文,同时也会严重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正因于此,人民法院在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的基础上,持续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奋勇前进。
  但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方面依然存在短板,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也依然存在,从而使一部分被执行人蔑视法律权威,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只能找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然而大部分被执行人都会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就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从而导致执行到位率不高。又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工具越来越便利,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导致找寻被执行人的难度加大,加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
  人民法院能否具备及时、高效的被执行人查控机制,对于维护司法威信、有效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裁判意义重大。因此,构建合理、有效的被执行人查控机制,是对“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积极回应。
  一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具有查控被执行人具体位置的权力,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充分行使对被执行人的查控权。民诉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权力,这也是民事执行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电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查控的配合力度不够,造成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的权力。只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具有查控被执行人具体位置的权力才是突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关口,这可通过完善立法、司法解释或在即将出台的强制执行法中明确人民法院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具有查控被执行人的权力,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在作出拘留决定后去向不明无法查找的;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且去向不明的;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人民法院作出拘传决定后去向不明的。
  二是构建全国性被执行人位置查控机制。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规定“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规定的出台,赋予了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财物的权力,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财物的查找和控制能力,畅通了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了“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了传统执行的难题。而在查找被执行人方面,应构建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现代社会需求和执行工作现实需要的查人机制,既通过现有的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对接电信部门终端,让执行法官能及时查控拒不申报财产且去向不明的被执行人、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以及人民法院作出拘传决定后去向不明的被执行人的位置线索,也可以联通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和公安机关的相关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共享,进一步减少因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的时间损耗。
  三是规范被执行人查控机制的运行程序。首先要明确启动条件。只有被执行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执罪”构成要件或者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有证据证实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形,符合司法拘留条件的才能启动被执行人查控机制。其次要搭建被执行人查控指挥中心,完善操作原则和工作规范条例。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条例,搭建提、审、查三级分流被执行人查控平台,案件承办人在甄别信息后,对符合启动机制的情形,可通过查控平台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递交查控指挥中心进行布控,通过三级分流机制,确保被执行人的信息不被随意侵犯,避免权力滥用。再次要建立专职查控人员和查控人员定期报告制度。设立专职查控人员,中心查询人员在收到协查指令后才能对被执行人启动布控查控措施,避免被执行人查控随意和违规查控现象产生。同时,也要制定查控人员定期报告制度,要求专职查控人员定期就查控情况和内容向分管领导报告,及时掌握查控使用情况。其四要制定违规使用查控惩戒制度及问责机制。启用被执行人查控机制要遵循“网上留痕+纸质留痕”双同步原则,建立违规行为倒查机制,对滥用执行查控平台的人员给予相应惩戒,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使用者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
  执行,代表的是司法权威、履行的是法律的强制力,其中饱含了人民群众对法律能够保障正当权益的殷切期盼,是司法审判中不能突破的最后一道红线。因此,各级法院要加快构建被执行人财产协助查控机制,通过查人、找物、信用惩戒,全面提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到位率,切实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常跃旺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