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阳宣判两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
4被告人被判刑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0-07-22 08:49: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吴耀赞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2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余某、曹某和李某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管制三个月,同时判令4被告人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曹某、吴某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相约驾驶被告人余某的昌河牌汽车携带弹弓、音箱打鸟。三人使用音箱和弹弓,在鄱阳县柘港乡公路两侧的树林里共捕获5只珠颈斑鸠。

  2019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携带照明机、捕网、网袋等工具,在鄱阳县珠湖乡石岭山的田野上寻找野鸡,共捕捉到野鸡(环颈雉)4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曹某、吴某和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余某、曹某、吴某和李某实施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