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二十四年 重庆南川18人涉恶犯罪集团"套路贷"案宣判

2020-08-03 10:18:11
 

  中国法院网讯 7月31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杰、王兴莲等18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等罪一案公开宣判,分别判处18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该案系南川区首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庭审期间,数十名群众到场旁听。庭审中,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对数百份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庭审持续八天。

  经审理查明:王兴莲将其资金提供给杨杰用于非法高利放贷,王兴莲的亲戚、理发店的员工等多人参与收账、替王兴莲挂名房产等。2012年以来,杨杰和王兴莲逐渐发展到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具有资金需求的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虚假买卖协议、委托书等,通过“砍头息”和“利息转为本金”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构借款、“借贷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设置违约陷阱、“借贷到期后涨利率和收取每天1%的罚息”肆意认定违约、“借新账还旧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利用合同相对性一人放贷另一人收款”隐匿还款证据、“暴力、威胁、诉讼”软硬兼施逼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套路贷”犯罪。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杨杰和王兴莲以雇佣的方式,网罗了被告人聂永进、徐鹏、王云锋、杨豪、张森林、李富彬、冉顺全、王双江、陈鹏飞、郭建强、李远兴、冉林华、黄开进、郭庆、张成、龙伟等刑满释放或者社会闲散人员,为追讨高额利息和本金,有组织地采取非法侵入住宅、贴身跟随滋扰、限制人身自由、挟持恐吓殴打、驻守经营场所、喷写油漆标语、高音喇叭喊叫等多种违法犯罪手段讨。杨杰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杨杰和王兴莲为首要分子,聂永进、徐鹏、王云锋、杨豪为重要成员,张森林、李富彬、冉顺全、王双江、陈鹏飞、郭建强、李远兴、冉林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杨杰和王兴莲的领导下,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11起犯罪活动,非法获利200余万元;致1个家庭婚姻破裂,4个家庭流离失所,1人轻伤,2人轻微伤,3人自杀(未遂)的严重后果。期间公安机关依法处警20余次,该犯罪集团均以经济纠纷为由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

  案发后,杨杰和王兴莲召集聂永进、陈鹏飞、郭建强、李远兴串供,杨杰当众言语威胁,要求共同对抗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杰、王兴莲为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纠集被告人聂永进等十六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杨杰和王兴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聂永进、徐鹏、王云锋、杨豪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森林、李富彬、冉顺全、王双江、陈鹏飞、郭建强、李远兴、冉林华八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从严惩处。

  据此,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各被告人在该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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