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代领被执行人拆迁款被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之妻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2020-08-10 10:56: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诚伟
 

案情综述: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案外人王某受托领取了被执行人李某的拆迁款,遂裁定冻结、扣划案外人王某已领取的该笔拆迁款。邓某系被执行人李某之妻,以该拆迁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区法院审查后以其异议未在执行终结前提出不符合异议案件立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其异议申请。随后,邓某向中院复议称,自己与被执行人李某是该拆迁房产的共同所有人,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向拆迁办出具被委托人王某的个人授权委托书,是为了兑现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李某向案外人王某借款30万元,并将夫妻共同房产抵押给案外人王某。

问:复议申请人邓某是否享有对查封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

答:复议申请人邓某不享有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邓某并非本案当事人,亦不是执行法院冻结账户的权利人或所有人,也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所列关于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其对人民法院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依法不享有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

问:对此,中院应该如何裁定?

答:驳回复议申请人邓某的复议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异议立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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