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方言应用问题探究

2020-08-05 10:15: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甘兆扬
 

  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中,由于被告人、原告人、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年龄层次与文化程度差异巨大,不可避免的存在诉讼参与人只懂方言的情况。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法院各项事业飞速发展的形势下,如何有针对性的应对这一问题,值得思考。

  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力度持续加大,庭审直播在刑事审判中常态化的背景下,方言应用问题更加凸显:一方面,在诉讼参与人只懂方言的情况下,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现实的语言障碍,在客观上阻碍了刑事审判活动的高效运行;另一反面,即使审判人员能够使用方言开展工作,在庭审直播中完全以方言进行,将影响实际效果。

  从2001年1月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其中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在严格遵照国家要求使用普通话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方言。事实上,除刑事审判活动外,人民法院在其他工作中,也需要面对相关当事人只懂方言的情况。为切实保障刑事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创新思路,精准发力,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方言应用问题,提升审判质效。

  一、加大技术支持。在科技高度发达,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日新月异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崭露头角。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也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成果,人民法院可以为刑事审判团队配备语言翻译系统,配音及字幕制作软件等。提高包括提讯、庭审、调解等工作的交流记录效率。在使用方言举行的刑事庭审直播中,试行普通话配音或增加字幕(可同步进行也可事后制作),维护庭审直播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实践与论证,结合实际工作提出诉求和意见。与社会专业机构展开紧密合作,共同研发实用性高的平台或系统,充分整合或融入法院信息化体系。人民法院的技术部门应加强相关信息技术的维管及指导力度,筑牢工作进步的基础。

  二、加强人才培养。人才是第一资源。为最大限度的保证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培养专业人才具有积极意义。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遴选出一批法律专业素质优良,同时熟练掌握所在地方言的人员,担任书记员、法官助理等职务。确保每个刑事审判团队至少配置一名精通方言应用的干警。对负责方言翻译的人员,组织强化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维护刑事审判工作的严肃性。通过不断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确保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均能得到优质的方言翻译保障。基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考量,人民法院可以邀请语言学家、社会学家、研究学者等专业人士,进行交流研讨、讲座授课、旁听观摩等活动,不断提高法院干警方言应用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将方言翻译高度规范作为原则性规定,坚决杜绝因方言应用问题影响审判工作,力争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方言翻译队伍,为刑事审判工作增砖添瓦。

  三、加快工作改进。如前所述,方言应用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刑事审判中。在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开展执行、信访接待等法院工作中,同样面临这一状况。从推动工作改进、提升工作效率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可以就方言应用问题出台专项制度,从源头上化解相关问题:首先是制定管理规程,精准覆盖于方言应用的每个环节。在刑事审判工作初期,即开始对诉讼参与人的语言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出现诉讼参与人只懂方言的情形,第一时间进行登记,指派刑事审判团队中负责方言翻译的干警,全程保障相关工作。对庭审直播环节做好配音或字幕等,保障刑事审判工作各个环节高效畅通;其次是以刑事审判工作为标杆,带动法院其他工作中的方言应用问题逐步改善。以刑事审判中的方言应用模式为样本,不断推广和普及到法院工作的各个领域,起到以点带面的突出效果。最后则是注重经验积累和宣传报道,通过长期大量的摸索与总结,提炼出专属于人民法院的方言应用经验。同时,对刑事审判及其他法院工作中方言应用成果进行宣传展示,树立正确的前进方向,为人民法院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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