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诉讼服务体系下的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
2020-08-13 10:58: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文昌 肖强
 

  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是新时代提升法院诉讼服务能力水平的关键,完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集约化诉讼服务的关键是将全部对外服务工作、影响诉讼进程和审判效率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等集中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诉讼服务。

  一、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是缓解法院人案矛盾的有效路径

  审判辅助事务是与案件实体审判牵连、以服务审判工作为宗旨的各类司法辅助性工作。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涉及流程化、重复性、纯程序性作业,对具体操作者的专业要求不高。具体而言,审判实体性辅助事务包括审查立案、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调解、草拟裁判文书等。审判程序性辅助事务包括案件排期、文书送达、庭审准备、办理委托鉴定评估、财产和证据保全、庭审笔录制作、案卷归档、裁判文书上网等。审判保障性辅助工作包括司法统计、内勤管理、信息化服务、文秘综合等。加强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集中管理是当前法院正在积极推进的一种管理模式。

  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司法文件中都对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作出安排。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等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指出要完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推动将扫描装订、卷宗流转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实行集约管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指出,“配合内设机构改革,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网络公告等事务集约化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指出要推行审判辅助事务、司法行政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模式,对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文书上网等辅助事务实行集约化管理,对卷宗扫描、网拍辅助、案款发放等辅助事务探索社会化购买,实现减负提质增效。由此可见,构建现代诉讼服务体系下的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院管理审判辅助事务的首选路径。

  当前,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和相对稳定的司法资源之间不均衡不匹配的紧张关系,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道难题。为此,法院采取了各种应对措施,包括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等。尽管法院不断加强司法惠民、便民力度,拓展纠纷解决渠道,提升诉讼服务品质,但司法供需矛盾始终未能有效化解。实际上,实现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分离并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集中管理,也是一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可行方案。审判辅助事务与审判核心事务实行制度化剥离,并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集中管理,可以将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主要精力办理案件。审判辅助事务被集中起来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形成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也能更好地辅助审判工作。

  二、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的实践与困境

  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在改革初期主要通过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来实现,即围绕划分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职责分工展开。但由于人员分类管理的重心在人员分类,“人”与“事”的对应以及“事”的管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因此,单纯强调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解决法官事务性工作繁重、审判辅助事务分散且管理混乱等问题成效并不显著。为了提高审判事务管理质效,疏解法官的审判压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指导下,各地开始探索新的集中管理方案。

  实践中,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集中管理,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外包模式。此模式是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以集中管理的方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有效举措。具体而言,就是将非核心的操作性事务以外包、对外合作和聘用社会人员等方式,委托给第三方完成,向其支付一定费用。第二种是审判辅助事务集中于诉讼服务中心模式。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是连接法院内外的桥梁,具有对外拓展和对内集约的功能。目前,全国95%的法院已建成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是落实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的场域。

  客观地讲,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不足。一是审判辅助事务的范围尚未明确厘定。尽管很多地方法院自行确定了审判辅助事务清单,列举了可以集中管理的审判辅助事项,但不同法院界定的范围存在较大出入。审判辅助事务范围不确定和不固定,会给集中管理带来一定障碍。如果范围过宽,可能侵蚀审判权;如果范围过窄,则难以起到分担法官负担的作用。二是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外包尚不规范。地方法院探索了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处理审判辅助事务的不同模式,但由于缺乏专门性规范的指导,购买服务时存在买什么和怎么买的困扰。目前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外包模式较为单一,项目主要集中在几个固定领域。法院在购买社会服务时应遵循的程序和操作规范,以及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等并不明晰。三是审判辅助事务集中于诉讼服务中心处理尚未形成统一制度规范。由于诉讼服务中心是个综合服务体,除了集散审判辅助事务外,还兼顾一些司法行政事务,所以对辅助事务的集中管理还不够系统和顺畅。

  三、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的未来图景

  首先,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应有充分的规范依据。审判辅助事务管理与审判权行使密切相关,与司法资源配置相互牵连,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结合。对审判辅助事务的范围划定、实施主体、管理模式等核心问题,应有明确的规范作为指引。长远来看,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的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机制,首要任务就是制定指导规范,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其次,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提供优质平台。审判辅助事务集中于诉讼服务中心并实行集约化管理,要重点突出服务的精准性、协同性、实效性。诉讼服务中心要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和团队,有针对性的集散审判辅助事务,对接当事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诉讼服务中心应全面梳理服务清单,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保证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过程中的服务质效。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应当充分依托信息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诉讼服务体系的现代化构建。

  最后,要建立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长效运行机制。规范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形成科学的外包工作模式和司法资源配置新格局。加强与党委和政府的沟通,将购买社会服务尤其是审判辅助事务专项服务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来源;构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与其他改革措施间的协调机制,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员额制改革、审判团队建设等,这些新举措与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息息相关,要尽可能通过整体制度性规划发挥互相促进的作用,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健全购买社会服务机制,明确购买范围、承接主体、购买方式、服务标准等;提升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程度,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一定分类,并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畅通事务和人员对接渠道,形成标准化、流程化的服务体系。

  (作者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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