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五大配套保障机制 激发“四类案件”监管效能

2020-08-13 11:03: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甜甜
 

  司法改革纵深推进之下,院庭长监督指导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等“四类案件”,既是法律赋予院庭长的重大职责,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课题。笔者以为应当结合实践补强配套,建立健全五大保障机制,充分激发“四类案件”监管机制的效能。

  一、建立“四类案件”监管与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衔接机制

  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参考作用,进一步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程序,实现“四类案件”监管机制与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机制相互呼应、相互制约、良性互动。细化“可以”和“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四类案件”情形,规范提交讨论的程序。在实现线上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建议—反馈”双向互动和全程留痕机制。开发完善在线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会议系统,与“四类案件”线上监管模块形成联动,实现网上一键提交、材料一网传送、意见决议自动导入。

  二、探索“四类案件”监管与类案检索的衔接机制

  完善类案检索和推送机制,进一步规范检索范围、效力及结果运用,对检索技术及检索规则进行精细化、规范化改进。规范类案识别标准和检索流程,全面对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在智能推送的基础上,与“四类案件”监管系统识别功能配合升级,实现对存在类案冲突情形的自动判断。提升类案推送的相似度和精准度,实现向院庭长在线直接推送案例,以供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参考。加强案例数据的源头治理,精细化做好类案法律标签,实现类案检索和推送最佳数据匹配,实现根据法官反馈意见调整修改偏好,尽可能让法官获得符合其偏好的检索方式及相关类案。

  三、健全院庭长常态化办理“四类案件”的办案机制

  进一步理顺院庭长办案机制与“四类案件”监管机制的内在关系,确保院庭长有效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对于院庭长办案不能简单以办案数量衡量,要科学确定院庭长承办的案件类型,明确由其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这是对“四类案件”最为直接有效的监督指导方式。因此在分案上对于院庭长不应实行全院范围内的随机分案机制,而是要健全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将识别的“四类案件”优先随机分配给院庭长办理,对于审理阶段发现的“四类案件”,尽可能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或者作为合议庭成员直接参与审理,便于及时发现解决审判监督管理和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力加强院庭长审判团队建设,为其配齐配好办案辅助人员。院庭长审理的“四类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开庭外,其庭审应在院内公开供全院法官观摩学习,以充分发挥示范庭审的指引功能。

  四、 构建科学合理的“四类案件”监管业绩评价机制

  要积极依托信息化技术对接法官业绩档案或评价系统,将“四类案件”的办理情况、监管情况同步纳入法官、院庭长的业绩档案。业绩评价的内容可以包括对“四类案件”监督指导的规范性、及时性,案件处理的效率、效果、质量,承办法官、合议庭对院庭长监管指导的满意度,院庭长直接办理“四类案件”的数量、难度、社会影响等等,并以定性结合定量的形式综合考评。评价机构上,对庭长的评价应由本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进行考评,而对审委会专委以上的院领导评价宜由上级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进行考评。结果应用上,监督管理效果好的应优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管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导致裁判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不得享受当年绩效考核奖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追责,由法官考评委员会及时移交法官惩戒委员会处理。

  五、探索构建“四类案件”监管辅助机制

  探索设立不入额的院庭长专门承担行政事务管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的分离,逐步消除院庭长因行政管理职权对法官形成的潜在压力。与此同时,还可以探索构建监督辅助机制,辅助院长开展“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在中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或司法监督部门设置管理权限,对应当属于院长、副院长监管的重大案件,由上述部门负责案件信息收集、跟踪、反馈,对是否纳入监管以及监管举措等形成初步报告,辅助院长、副院长及时有效地开展监督管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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