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期间的加班费该如何计算?
2020-09-01 08:57: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于婷
 

  问:十一小长假连休7天,王某在某公司当搬运工,单位通知王某所在的部门不休息,要加班3天。王某早已计划好十一出行游玩计划,不愿留在单位加班,部门领导却通知不加班者扣发奖金。如果王某不加班,奖金真的得不到吗?

  答:奖金可以得到,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扣发奖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要求员工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超过法定时间加班,聘用方无权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扣发奖金。

  问:因疫情尚未结束,王某最终选择了在单位加班。工作完成后单位领导却以普通标准发放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与平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一样吗?

  答:不一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10月1日(国庆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10月2日—10月7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作者单位: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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