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冷”法条的“温情”考量

2020-09-02 16:14: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建昆
 

  “踹人踹出粉碎性骨折,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在理论上很容易得到答案的问题,却给湖南冷水滩区公安局出了个难题。由于踹伤猥亵女友男子,学生胡某为自己的“怒发冲冠”付出了责任,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然而,这种处理却在网络引发了大量探讨。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属于轻伤一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一级,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此,冷水滩公安局对胡某作出刑事拘留,似乎于法有据。那么,为什么网友对这种“法味”十足的决定,并不“买单”呢?

  原因在于,这起案件并不是简单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得出“踹人踹出粉碎性骨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我们还需要对案件事实这个小前提进行推敲。胡某之所以会踹伤他人,正是因为对方可能涉嫌猥亵其女友,在监控面前,试图狡辩的男子退无可退,面临胡某的报警威胁,“果断”逃跑。在男子“果断”逃跑下,胡某追出后,踹伤男子的行为似乎有点“见义勇为”的意味。然而,随着法治不断深入,在以暴制暴课题面前,我们的判断应当审慎。

  “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上,它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正当时”,也就是在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而男子在猥亵胡某女友后,其违法行为已实施完毕,胡某事后踹伤他人的行为无法满足“正当防卫”的要求。得出这个结论,大可不必过早沮丧,因为,当我们深入法律的“丛林”,未必不能发现“曙光”。

  在解读案情时,要有当事人的“共情”心理。随着案件细节的披露,我们得以知晓胡同学踹伤他人的无奈。由于事发之时,小胡手臂受伤,双手使用受限。因此,胡某踹伤他人的行为,亦不过是用“手”代替“脚”的一种权宜。

  在理解法律时,需要“温情”的解读。胡某踹伤他人的时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但是,“见义勇为”并不完全只体现于“正当防卫”。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扭送”罪犯的权利。猥亵男子逃跑时,胡某虽然无“防卫”权,却有“扭送”权。虽然法律未明文规定扭送的法律后果,但是,这并不妨碍给胡某行为的正当性加上“一丝”筹码。从刑法切换到刑事诉讼法,我们看到了案件的另一种可能。

  法律是冰冷的,事实是复杂的,而人是有温情的。8月26日,事情迎来了转机,胡某某的刑事拘留已被解除,而猥亵男被行政拘留15日。这种转变正是对复杂案件事实的一种“温情”考量!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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