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价格偏低能否构成重新评估的法定理由?
2020-09-09 09:27: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诚伟
 

  问:被执行人谢某以拍卖房产评估价严重偏低、将造成巨大损失为由申请重新评估,是否构成重新评估的法定理由? 

  答: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仅须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的评估资质、评估范围、评估程序进行审查。对于评估报告作出的评估结论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由评估机构书面答复。且,评估报告的意义在于为司法拍卖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后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故评估结果出具后,被执行人仅以评估价格偏低为由请求重新评估的,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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