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科学的执行人员权力清单
2020-09-10 08:46: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志佳
 

  执行人员指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工作的人员,包括相对固定的专门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局工作人员,分管执行的院领导,临时参与执行工作的其他人员。分工合作,是搞好执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一些法院至今没有科学的执行人员权力清单,或者根本没有权力清单,或者权力清单不科学。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执行人员权力清单,难免出了问题难追责;权力过于集中于领导,领导一旦力不从心,把关就会流于形式,而且凡事都要领导把关,也会影响执行效率;若权力全面下放,补签字也是背书,与法相悖,极易导致执行标准不统一甚至执行乱。《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要求,“细化执行程序中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五五改革纲要》,制定科学的执行人员权力清单,直接办理执行案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甚至可以细化到每名执行人员的权力及其行使程序。

  笔者以为,科学的执行人员权力清单应当做到以下几个“符合”:

  符合法律。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由特定人员行使的权力,权力清单只能规定由特定人员行使,例如,拘传、拘留,只能由院长批准,非特殊情况不得先斩后奏,更不得斩而不奏;裁定事项由法官作出。

  符合政策。法律没有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或许有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限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由院长批准。执行人员权力清单应当符合司法政策。

  符合情理。在法律、司法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地方,执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情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并未要求执行款发放要做到“一支笔”,建议制定不同于办公经费的执行款管理制度,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小额标的款,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同意后发放,金额较大或巨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由承办人分别报分管院领导或层报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同意后发放;涉及执行分配或其他需要裁决事项的,由法官裁决后根据金额大小等因素分别报分管院领导或层报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同意后发放。

  此外,执行人员权力清单还应当符合“两可”要求:

  可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执行人员权力清单应当是可以监督的清单。执行法院主动向社会公开清单;执行人员主动或依职权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自己在个案中行使权力的情况。法院内部上、下级相互监督:该报批的报批,上级监督全程留痕,非有充足理由并按规定程序,不得改变下级意见;不同意上级意见的,可提请复核;畅通异议、复议等监督渠道。

  可追责。有权必有责。违反权力清单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追责,直至追究刑责。依据国家赔偿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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