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一男子携枪布设兽夹非法狩猎领刑

2020-09-22 09:38: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长春
 

  福建省泰宁县一男子在禁猎区内非法使用枪支狩猎,最终因此触犯法律被“请”进了牢房。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以被告人江某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江某龙应谢某(已判刑)邀请到泰宁县“九峰山”山场布设捕兽夹3个,用于捕猎野猪。当晚,由谢某携带一支改装射钉枪及射钉弹、钢珠,伙同江某龙到泰宁县“九峰山”山场进行狩猎,后被到场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弹82发、钢珠173粒。经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江某龙用于狩猎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江某龙到案接受调查。经公安民警现场勘验及GPS定位,在将乐县境内和泰宁县境内现场查扣3个捕兽夹,查获时未捕到猎物。

  另查明:泰宁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禁猎期,同时,禁止使用射钉枪、汽枪、铁夹(野猪夹、野兔夹)等为猎捕工具;将乐县行政区域内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高速公路及省道两侧800米内为禁猎区,野猪的禁猎期为每年4到8月份,其他野生动物全年禁猎;禁止使用各种猎套、各种猎夹、气枪、射钉枪等猎捕工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龙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射钉枪、捕猎夹等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江某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非法狩猎时未捕获野生动物,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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