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法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
2020-09-24 14:29: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巧
 

  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布《建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磋商、调解或裁判结果,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及开展相关工作的资金。据了解,《规定》共14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收缴、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厘清了各有关部门职责,由指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使用管理、绩效监控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

  下一步,建宁法院将抓好《资金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快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为生态司法修复性判决的履行创造有利条件。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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