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 是否有法律依据

2020-09-24 16:36: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诚伟
 

  问:小洪因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法院在执行小洪名下一套房产过程中,老洪、老宋(小洪之父母)以该房首付款及按揭款均是其负担,只是借用儿子小洪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封该房产,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否!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小洪是该房产的备案登记人、缴纳购房契税人、购买按揭贷款合同方,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小洪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综上所述,老洪、老宋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该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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