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奔驰却拒不还款

浙江青田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020-09-25 18:20:03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李晓伟)9月23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麻某威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麻某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7月份,因欠债不还被青田法院判决的项某在未还完欠款的情况下,花费23万元向他人购买一辆奔驰牌商务车,而没有将这笔资金用于归还欠款。为了逃避法院的监控和执行,项某伙同麻某威、麻某仲故意将该车过户到麻某威名下予以隐藏。但实际上该车仍由项某本人持有和使用。2018年2月份,项某又将该商务车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麻某威则再次协助其将车过户到他人名下。

  2017年6月至9月期间,项某将借来的30万元资金用于向季某放“高利贷”。放贷期间,季某共向项某支付本息共计人民币25.7万元。但项某也未将所得资金用于偿还之前被法院判决的欠款。

  在审理一起涉恶案件时,青田法院案件经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叶某曾经以23万元向项某出售了一辆奔驰轿车,这引起了经办法官的注意。项某作为一个未偿还完欠款的被执行人,名下资产一直被法院监控,怎么还有多余的钱买高档轿车?随即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

  案发后,项某、麻某仲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麻某威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项某先后向法院代缴偿还了起诉书认定的48.7万元执行款。

  青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麻某威、麻某仲为被告人项某的拒不执行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项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麻某威、麻某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麻某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麻某威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项某案发后主动向法院代缴执行款48.7万元并了结了部分执行案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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