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对“类案不同判”说不
2020-09-29 09:04: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冉小毅
 

  人民法院要勇于担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总体部署,全力推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完善,依法发挥审判监督和审级监督职能作用,主动建好用好类案检索、新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率先实现省域、市域范围内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对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进行了梳理和回归。从《意见》的21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意见》既顺应时代所需,又回应群众所盼;既立足当前,又谋划长远;既明确了坚持的原则和工作方向,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既明确了工作的目标和意义,又构建了工作制度和机制,既明确了审判机构的职责分工,又确立了管理和监督的方法和路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踏上了新时代的快车道,意味着“类案不同判”现象将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消除“类案不同判”,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由于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差异等因素客观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曾一直是困扰司法公正的一个顽疾。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主动革除影响司法公正的沉疴顽疾,全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符合新时代审判规律的审判团队建设工作,不断探索实施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完善裁判规则指引平台,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推行类案智能推送、裁判偏离度风险预警等制度,不断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在理论和实践不断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的主要内容。这些工作制度和机制也必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规范权力运行不走样。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当前出现的“类案不同判”现象,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一方面,各地发展不平衡、裁判者的司法方法和能力存在差异,不同区域、不同审判团队面对同一问题会出现不同判断。另一方面,面对同一问题的分歧,缺少与区域、层级相匹配的解决机制。一方面,由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力,被一些人错误解读,过分扩大了自由裁量的边界。另一方面,依法应当行使统一裁判尺度监督管理职责的途径不畅通,机制不健全。这些在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曾导致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审判团队运行、院庭长监督等关于统一裁判尺度的规定内容和工作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的推动陷入困境。

  这次的《意见》,面对问题不回避,不拐弯。在强调了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的同时,还对建立全国法院法律适用问题专门平台、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这些制度和机制,抓住了“类案不同判”现象的根本,直击问题要害,直接针对司改“硬骨头”。尤其是对强化审判组织的法定职责、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细化要求,会让审判权力的运行模式越来越科学合理规范,让“类案不同判”现象无处生存。

  徒法不足以自行。《意见》已经于9月14日开始实施,各级法院和各位法官要积极行动起来,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将《意见》谋划的蓝图、建立的制度以及提出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各高级法院更要勇于担当,按照《意见》的总体部署,全力推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完善,依法发挥审判监督和审级监督职能作用,主动建好用好类案检索、新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率先实现省域、市域范围内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为解放审判生产力提供了支撑。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同样离不开信息化工作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文书超过一个亿,接受监督的次数接近了500亿。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统一,已经一键可查。但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信息化平台却与司法工作的客观需求存在差距,需要加大力度推进。我们坚信随着《意见》的进一步实施,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审判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类案不同判”现象终将退出人们的视野。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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