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权益司法保护再添新规
2020-09-29 09:06: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秀芬
 

  船员劳动、劳务纠纷牵涉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在我国船员法典缺位的情况下,海事法院系统面临着公正及时地审理涉船员案件,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标准统一的重大课题。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既体现了保护船员权益精神,又体现了以司法公正维护海运生产秩序的精神。

  海运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主权安全的基础性产业,船员队伍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人才储备。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19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显示,我国拥有1659188名船员(不含渔业船员),是名副其实的船员大国。但因当下船员法典缺位,船员欠薪、受伤、被海盗劫持后工资不能实现等各种涉及船员权益保护的问题时有发生。保护船员权益,对促进和发展我国航运业,“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船员劳动、劳务纠纷牵涉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众多的法律领域,如海商法、劳动法、仲裁法、国际私法、国际海事公约等。近年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制定我国的船员法,保护我国的船员权益。在我国船员法典缺位的情况下,海事法院系统面临着公正及时地审理涉船员案件,保护船员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标准统一的重大课题。为解决这一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做出重大举措,继1991年公布《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后,又于今年6月25日“世界海员日”前夕发布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总结过去30多年来海事司法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又一个重要司法文件,在我国海事审判工作和船员权益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共21条,通观全文,既体现了保护船员权益精神,又体现了以司法公正维护海运生产秩序的精神。

  一、保护船员权益精神

  船员劳动是一种乘务劳动。船员劳动具有劳动场所在海上,远离陆地与家庭时间长、劳动时间不固定、生活单调、精神压力大等特点。所以,各国都在一般劳动法之外制定特别劳动法——船员法,对船员提供特殊的权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填补我国船员法典空白的作用,体现了保护船员权益的法律倾向,也体现了民法典所确立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

  第一,在受案范围上的保护。只要是涉及船员在船工作事项的纠纷,海事法院都可以受理,不管是渔船船员还是商船船员。第二,在管辖权方面的保护。考虑到船员工作的流动性,照顾船员起诉方便,船员在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上船港或者下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都可以提起诉讼。第三,在船舶挂靠经营情况下的保护。当船舶挂靠经营时,在船员未与船舶所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船员有权要求被挂靠的船舶所有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四,对被遗弃船员的保护。船员境外工作期间被遗弃,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雇用船员者未履行相关义务时,船员可请求从海员外派备用金等财务担保中先行支付紧急救助所需相关费用。第五,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请求权的保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船员就法定休假日加班主张加班工资,船舶所有人提出对法定休假日加班已做补休安排,拒绝支付的,法院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不予支持。第六,船员在受欺诈、受胁迫而违法劳动情况下报酬请求权的保护。船员劳动是一种雇用劳动,雇主对船员有指挥监督权,如果船员因受欺诈、胁迫而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捕捞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作业,对船员主张的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法院应予支持。但船员自愿且明知的除外,且对船员自愿且明知的举证责任在雇主一方。第七,通过船舶优先权保护船员权益。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员对劳动相关的工资等费用享有优先权,《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规定,船员对于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及其利息都可主张优先权。

  二、通过司法公正维护海运生产秩序的精神

  公正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也是法的价值,司法公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海事司法的公正对于海运秩序的维持、海运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同样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海运秩序的原则与精神。主要体现在:

  第一,约定优先重视公正。对于船员工资的构成,船舶所有人与船员可自行约定,但是约定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这里的“法”应该做扩充解释,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包括《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所确立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协议每年修订一次。第二,工资等约定不明按市场价格确定。当事人对船员工资等约定不明的,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以同工种、同级别、同时期市场的平均标准确定。第三,船员因自身过错履职受损时的责任确定。船员因劳务受到损害,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自身存在过错,并请求判令船员自担相应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海运业的发展离不开船员的劳动,海上劳动的特殊风险,要求船员遵守严格的劳动纪律。《中国船员条例》对纪律有明确的规定,船员违反劳动纪律与法律,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民事责任赔偿如果从船员工资扣除的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法定数额,这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我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其他国家的船员法也都有相应的规定,如《日本船员法》第35条规定了“抵消的限制”,即“船舶所有人不得把对船员的债权和支付工资的债务相抵消。但抵偿额为工资额的三分之一时或因船员的犯罪行为而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除外。”

  综上,随着船舶日益大型化,单次货物运输量、装卸量增大,危险货物种类逐渐增多,海盗、疫情等不可预知因素不时出现,船员海上劳动的风险性、辛劳性进一步增加,船员权益的保护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是船员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强海洋法治,建设海洋强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的公布,不仅对海事司法工作有重要的规范与指导作用,对未来的船员法制定也是一种铺垫和经验积累。

  (作者单位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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