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公开宣判一起操纵期货市场案
被告单位被处罚金3亿元 被告人获刑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
2020-10-01 08:56: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艳辉 严怡娜
 

  9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对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判处罚金3亿元,对被告人吴向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36亿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487万余元;对涉案的其他11个账户中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经时任远大石化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向东召集会议决定,于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18个账户通过以市场价大量连续买入开仓的手法,将资金优势转化为持仓优势。同时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以反作用影响期货市场,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PP1609价格。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6亿余元,被告人吴向东违法所得人民币487万余元,涉案的其他11个账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通过直接采购、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多种方式囤积现货,影响PP1609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利用自身资金优势,实际控制多个期货账户,大量持仓PP1609,操纵聚丙烯1609期货合约价格,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被告人吴向东为时任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向东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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