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伪造证据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
江西安福一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被罚万元
2020-10-14 09:15: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张慧斌 王雷
 

  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中,对关键的还款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试图钻“法律空子”,最终收到了法院的“罚单”。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一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原告贺某诉称,他将其自身名下的婚前房产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因刘某是贺某妻子的亲妹妹,贺某在未收到房款的情况下,就将房屋过户给了刘某,且双方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事后,刘某以各种借口拖延,迟迟不予付款,贺某多次向其催讨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刘某坚称房款中有12万元系贺某偿还自己的欠款,剩余20万元已分次通过其丈夫转账支付给了贺某妻子即刘某姐姐,并出示了相关转账记录。承办该案的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后发现,刘某的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经过进一步仔细调查后认定,刘某存在伪造证据证明其已支付20万元房款的情况。

  法院认为,刘某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其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刘某处以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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