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新兴科技与诉讼制度深度融合 强化互联网法院依法治网引领作用

——互联网法院工作座谈会综述
2020-10-15 08:45: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帆 李承运 李威娜
 

  2020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法院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互联网法院改革与建设成效,听取社会各界对优化互联网案件审理模式、加强互联网司法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谋划互联网法院下一步改革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和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互联网企业代表、地方法院代表等6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互联网法院发展和互联网司法建设作了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作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建设情况和改革成效的报告》,介绍了互联网法院总体建设情况和进展成效。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院长分别发言,介绍了各自的改革经验和特色举措。与会代表围绕互联网法院建设和发展,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现就有关观点和建议综述如下:

  一、互联网信息技术领域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建议

  中国科学院院士、浙江大学校长吴朝晖认为,设立互联网法院是我国主动适应新一轮科技变革的司法创举,彰显了跨界融合的魅力,必将持续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独特作用。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颠覆性科技的赋能应用,催生了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等新理念、新事物,引发了智能机器伦理、网络隐私防范、生物安全风控等新问题、新挑战背景下,对于互联网法院的下一步发展,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系统考虑第四次工业革命给司法带来的新挑战,提前研究5G技术与司法场景应用、区块链与证据运用、智能审判系统与案件类型对应、未来产业与司法保护、科技创新与能动司法等前沿问题,构建与智能形态发展、行业产业升级相适应的司法规则体系。二是在基础较好的综合性大学试点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特别是通过数字法庭模拟、“在线法庭”课程设计、互联网案例研讨等,探索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新体系,专项培养具有数字创新能力和知行合一精神的法学精英。三是在更大范围推广高校服务智慧司法的经验,在更高层面构建院校合作关系,共同探索科技法学、数字法学、生物法学等学科会聚模式,共建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及时研究智慧司法运行中面临的问题。

  中国工程院院士、英国皇家工程院外籍院士、清华大学网络科学与网络空间研究院院长吴建平认为,我国设立互联网法院,是世界司法史上的一大创举。三家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不断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积极推动计算机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创新应用,主动完善依法治网裁判规则,在推进司法公平正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就人民法院如何更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推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自主创新,通过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切实加强网络权益的司法保护,规范网络新兴产业发展,强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健康、有序、公正的网络环境,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二是主动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进程,在国家网络安全、跨国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网络权益保护等方面,保护好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司法武器支撑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大国博弈,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树立司法典范。

  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党委书记、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副秘书长刘奕群认为,互联网法院是建在互联网上的法院,也是解决互联网治理问题的法院,更是具有互联网理念与计算科学思维的法院。互联网法院模式的成功,验证了司法信息化、智能化进程不仅是“顺势而为”,而且是“必由之路”。他建议,在我国司法信息化建设逐渐从跟跑、并跑走向领跑,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也越来越少的背景下,应当重新思考传统的以项目方式驱动的信息化建设模式,尝试构建体制改革与信息化建设任务深度融合、法学领域与计算机科学领域相向而行,各级人民法院、高校研究机构与法律科技企业高度协同的智慧法院建设新模式。

  二、法学领域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建议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认为,互联网法院创造了中国司法的奇迹,在推动网络治理、数字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中国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展示中国互联网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窗口。关于互联网法院发展和智慧司法建设,他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推动互联网法院智慧司法与时俱进,积极应对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社会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推动互联网法院向数字领域发展,在数字领域创造更多的经验。二是加强对算法规则、算法程序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促进和保障美好生活。三是加强对公民信息权、契约数据权、自然人隐私权严格的司法保护,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当采集、使用、交换、交易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判、判之成理。四是将互联网法院的经验、机制、规则向一般法院延伸、辐射、推广,塑造新型互联网司法生态体系、数字司法生态体系。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黄进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工作令人振奋,进步非常快。围绕智慧司法、互联网司法的国际传播,他具体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坚持内外有别,变“法制宣传”为“法治传播”,在内容建设、载体选择、方法更新、技术支持、管理创新等方面下功夫。二是强化内容建设,在议题设置、核心价值、共识共鸣、素材挖掘等方面下功夫。三是完善文字翻译,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统一、系统、精准地翻译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优秀的司法裁判文书以及其他的重要法律文献。四是转变传播方式,建立全媒体、融媒体传播体系,尤其是利用好外文网站、海外社交媒体、网络视频等新媒体,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成效和故事在各类媒体上全面覆盖,实现精准有效传播。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一件前无古人的事情,没有可借鉴的经验,没有可供参考的答案。三家互联网法院过去几年的工作可圈可点,交出了优秀答卷。互联网法院对于数据权属、暗刷流量、超前点播、虚拟财产侵权等作出的判决,都是运用新观念有效应对新挑战的典型例证。境外关注和研究相关领域的学者都给予高度评价。他建议,积极探索新型院校合作模式,以真实案例为素材,以课堂作为交流研究平台,通过线上互动共同贡献法律智慧,培养更多的适应未来法治发展需要的法治护卫军,实现双赢局面。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认为,互联网法院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已在法律科技创新、在线诉讼程序、涉互联网案件裁判等领域取得了长足发展,提高了司法的可及性,在国内外都树立了中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良好形象。关于通过在线司法体系完善提高公平正义的可及性,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互联网法院与法学院之间稳定的学术交流机制,加强对互联网运用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典型司法案例的研究,引领数字经济发展。二是加强互联网审判的模式创新与技术提升,加快推进在线诉讼程序规则的完善,包括证据规则的完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等诉讼文书的标准化建设,在线诉讼参与规则的规范化等,同时,大力推广在线审判,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普惠司法、普惠法治。三是探索更具针对性和实践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计算法学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为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副院长林维认为,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回应了新时代科技革命对司法的挑战,呼应了人民群众对于互联网背景下法律权利义务界分的重大需求,创新性地推动了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提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占据重要意义,让中国互联网法治实践走在了世界法治的前列,也为世界互联网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和中国智慧。为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更上一层楼,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技术实验室”作用,进一步推广互联网法院中应用成熟的最新司法科技成果,推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为未来法院的建设奠定良好基础。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司法试验田”作用,探索建立公正的、崭新的、独立的在线诉讼法律制度,推动在线诉讼立法。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规则孵化器”的作用,在案件管辖、互联网法院审级上有所突破,将现在的批量案件的集中管辖改变成为典型、疑难、复杂互联网案件的专门管辖,乃至实现三审合一的全面管辖,强化其裁判的权威性,进而整体重构互联网时代的司法规则。同时,格外重视、合理发挥域外管辖的效力,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海外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观点和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认为,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积极探索新客体保护规则,优化尊重知识的营商环境,为互联网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二是树立技术创新领域的善恶观,鼓励技术向善、维护技术中立,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朝着服务互联网经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造福人民生活的方向良性发展;三是合理划分责任边界,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注重保护产业创新和市场主体活力,为优化互联网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对于互联网法院的下一步发展,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管辖范围上,建议将批量处理的简单互联网案件改由普通法院审理,将涉及不正当竞争等具有规则意义的类型新颖、专业性强的互联网案件交由互联网法院审理。二是在法律地位上,建议推动确立三家互联网法院的专门法院地位。三是在队伍建设上,建议相关部门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技术支持、专门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配套支持,推动互联网法院建设的迭代升级。

  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表示,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结出的非常成熟、非常靓丽的果实,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他指出,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在对相关领域立法和修法、高科技运用于司法活动、为适应前沿高科技发展培养和储备人才、社会对互联网认知等四个方面承载了重要的指引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互联网法院的职能作用,他建议提高互联网法院审级,完善互联网审判体系,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将互联网法院现在审理的简单一审案件重新分配至部分基层法院集中审理,提高审级后的互联网法院仅受理互联网一审重大案件,同时集中受理特定类型互联网上诉案件,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总结裁判规则、提炼司法规律、构建完整审判组织体系方面的优势,充分体现司法引领互联网领域综合治理的担当和决心。

  四、互联网企业代表的观点和建议

  阿里巴巴集团总法律顾问俞思瑛认为,互联网法院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让互联网企业真正感受到了互联网司法的高效、便利,给企业节省了成本,产生了非常大的价值。二是通过司法裁判对刷单、黑灰产、平台治理以及大数据产品等新现象、新问题及时给予回应,保障了创新经济发展。三是通过司法裁判积极肯定平台治理创新举措,如用数字化的方法判断假货、用大众评审机制解决交易纠纷等,鼓励了互联网企业用市场新方法来解决市场新问题。为更好地发挥互联网法院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维护互联网国际空间话语权、明确治理红线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她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审判机制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创新践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更多元的职业视角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二是在案由确定方面,有序放开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将更多新型案件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三是在地域管辖方面,期待网上产生的案件能够百分之百在网上审理,让企业用更方便的方法找到纠纷解决方式,无须判断归属互联网法院还是普通法院管辖。

  腾讯公司副总裁江波表示,互联网法院的改革探索成果让互联网企业受益颇多。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互联网发展的技术与产业优势,不断加强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尤其是互联网法院在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整体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很多方面已经处于领先位置。关于互联网法院和智慧法院建设的下一步发展,他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法院区块链平台与外部存证链进行对接的标准规范,制定区块链证据司法认定规则与审查标准,深化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的深度应用。二是对接行业场景,提取行业要素信息,构建结构化知识图谱,融合大数据应用、证据信息比对、要素式速裁、文书自动生成等技术,打造类型化案件审判系统,加快类案批量审判。三是完善电子诉讼相关配套规则,出台电子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为电子诉讼适用提供具体法律依据与指引。四是进一步深入互联网企业调研,了解互联网行业前沿技术和产品模式,立足于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判定平台责任,加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遏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数据分类及权利归属等领域的新问题,发布裁判规则、案例指引,在条件具备时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互联网行业规则的司法引导。五是积极探索互联网法院的域外管辖权,进一步完善涉外案件管辖规则,适当增加互联网法院涉外案件管辖连接点,探索将IP地址、域名、网络服务器等与网络传输有关的连接点纳入确立管辖的范畴,适度扩大互联网法院域外管辖权,更加有效保障国内企业的程序和实体利益。

  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法务部负责人邰江丽认为,互联网法院积极寻求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以司法的灵活性、包容性践行互联网司法创新治理,化解新型网络纠纷,厘清互联网领域权利义务边界和行业发展规则,通过对首案及典型案例的审理赋能产业发展,在司法技术应用、便民利民、互联网规则创设、促进产业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国互联网法院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同时,她表示,在互联网法院的进一步发展中,互联网公司也有一些新期待: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电子诉讼规则和在线审理机制的法律支撑。二是合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域外管辖权,有效寻找域外管辖连接点,积极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国家数字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三是实现互联网法院跨区域集中审理互联网案件,强化规则稳定性和典型案例权威性。四是通过互联网法院创造更多可复制的智慧司法模式、机制和规则经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塑造新型互联网数字司法生态体系,持续满足多元司法需求。五是加强互联网法院、高校与互联网企业交流合作,形成常态化定期交流模式,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和法律实践融合,持续支持智慧司法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