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沙县:暂缓惩戒机制促案结人和
2020-10-15 09:31:13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邱斌 黄楚菲
 

  “您好,是沙县法院执行局吗?我举报早上看到我那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开着车招摇而过!”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林某致电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沙县法院遵循“放水养鱼”的暂缓惩戒机制助力该案顺利执结。

  据了解,林某和张某于2019年10月签订餐厅转让协议,并约定转让款17.6万元分两次付清。随后张某仅支付了第一期12.6万元转让费,余款拖欠未付。2020年4月,林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依旧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仍拒不配合执行。收到林某提供的线索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张某经营的餐厅进行调查。张某对承办法官诉苦到由于疫情原因,餐厅至今还未恢复正常营业,只能偶尔送外卖勉强维持经营,自己无力偿还欠款。承办法官遵循善意执行的原则召集双方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签下诚信承诺书,林某表示同意给予张某还款缓冲期,承办法官对张某名下车辆采取“只封不扣”的柔性举措。10月14日,张某依约主动将5万元存入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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