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 驾车逃逸获刑

2020-10-21 09:03:55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2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宜春市三阳大道行驶,与行人潘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后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夜间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行人且未及时降低行驶速度,致使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而后逃逸离开现场,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同被害人潘某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潘某家属人民币61000元,被害人潘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夜间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行人且未及时降低行驶速度,致使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人死亡,且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逸离开现场,其违法行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潘某家属人民币61000元,被害人潘某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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