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能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020-10-21 15:07: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瑛 谢晨康
 

  【案情】

  张大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因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子女,于1977年收养了养子张小某,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了收养协议,此后,张大某夫妇抚养张小某长大并供其上学。毕业后,张小某没有正式工作,吃住依靠张大某夫妇,2002年张小某结婚,张大某夫妇出资为张小某操办了婚事,结婚后,张小某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还经常向张大某夫妇索要零花钱,如果未索取成功,则对张大某与李某不理不睬,且纵容、伙同妻子打骂、虐待二老。张大某夫妇将情况反馈给村委会,村委会经过多次调解,但张小某仍知不悔改,之后更对张大某夫妇置之不理,张大某与李某生病了也从不来看望,张大某夫妇对张小某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心寒,请求解除与张小强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中张大某夫妇能否与张小某解除收养关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大某夫妻与张小某已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成立,无法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大某夫妻与张小某虽已签订收养协议,但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关养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张大某夫妻和张小某长期关系不和,经常发生争执,虽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但双方关系仍未能得到修复,执意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基于双方当前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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