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劳务被砸伤 法院认定雇主承担主要责任

2020-10-23 15:05:55
 

  中国法院网讯(唐辉)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姚逸(均为化名)、姚鑫、吴嘉共同支付原告姚松赔偿款179 180.94元。

  经审理查明,姚逸、姚鑫、吴嘉合伙承包一座山,雇请姚松及多名工人到山上为其伐树,报酬按实际工作天数统一进行结算,雇员需自带伐木工具。2019年1月22日中午收工前,按要求每名雇员需携带一棵树从山上搬运至山下,在搬运树木的过程中,姚松不慎被树木砸到头部受伤,被在场的工友送至医院治疗共计102天,花费医药费159174.91元。姚松出院后申请了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和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做出了建议。经计算,姚松的损失共计423976.17元,其中姚逸、姚鑫、吴嘉在事后已垫付16万元。

  法院认为,在劳务合同关系中,接受劳务者应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为顺利完成劳动任务创造条件。姚松工作的地点系周边环境状况复杂的山上,加之伐树这项工作危险程度较高,姚逸、姚鑫、吴嘉应认识到要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工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而三人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导致姚松在劳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姚松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其对自己工作的地点及工作中潜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知,在从事伐树这项危险的工作时应掌握工作方法,如佩戴安全头盔等,姚松在工作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就上山伐树,导致树木砸伤头部遭受损害,其亦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姚逸、姚鑫、吴嘉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由姚松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因姚逸、姚鑫、吴嘉系个人合伙,依据合伙人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个人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姚逸、姚鑫、吴嘉应对姚松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