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传统资源:清代妇女拒奸无罪案例

2020-10-23 15:30: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陈兴良教授在其著作《正当防卫论》中借助两则清代案例故事展示了“中国古代无正当防卫之名,而有正当防卫之实”。两案均涉及妇女反抗正在发生的性侵害。此种情节在清代被认定为“拒奸”,视有无特殊身份关系,《大清律例》中又细分为子妇拒奸(即儿媳反抗公公的强奸)与一般的妇女拒奸(如贞妇拒奸、先和奸后悔过而拒奸等)。其中陶丁氏一案,刘永加先生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看张船山如何巧判拒奸杀人案》并详细分析。但所谓张船山“妙判”无论是来源的可靠性还是适用法律的准确性都存在一些疑点,而疑点的存在影响着我们对清代司法所追求的个案正义是否、何时、多大程度上能够契合当今“正当防卫”理念的理解。更进一步说,仅从张船山“妙判”这一例,无法展示清代在处理拒奸问题上,罪与非罪长期悬而未定,明确的免罪规定直至清中期后才出台等艰辛历程。事实上,清代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之实”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立法者的斟酌权衡等种种波澜。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细究相关案例与规定,为“孤证”寻求更多的史料支撑。

  “拒奸杀人之妙判”妙在何处

  张问陶(1764-1814年),号船山,祖籍四川,生于山东,27岁中进士,入翰林,1810-1812年间任山东莱州知府。张问陶以诗书画闻名于世,其《船山诗草》广为流传。相比之下,对其司法事迹,清人着墨不多。较为可信的是为《清稗类钞》转载的许奉恩所作《张船山先生讯盗》一文,刻画出一位“恃才傲上”却又洞悉人情,不用刑,只凭三天亲自审讯,便能折服屡次翻供大盗的才子形象,可见其办案不落窠臼、不从流俗而又能不负盛名、切中肯綮,是一名兼具能力与个性、具有传奇色彩的好官。这也许是民国“襟霞阁主”编写《清代名吏张船山判牍》(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的用意所在。

  了解了正史与清代笔记中的张船山后,我们再来对在这部民国书中的“妙判”品评一番。编者以民国时人的进步理念来评说清代案例所揭示的旧社会罪恶,所选案例则以吸引读者眼球为能事。以《拒奸杀人之妙判》为例,编者先叙述案情,陶文凤趁弟弟陶文麟外出夜不归宿,一手持刀一手持银锭,从窗跳入弟媳陶丁氏房中,要求非礼,陶丁氏设计夺刀斩杀陶文凤,引出张船山查明真相所作之判决。判词先叙死状,据此还原现场,死者强奸之状、丁氏拒奸之情,均令人信服,继而引律,称陶丁氏拒奸杀人无罪合乎律文。

  在襟霞阁主的笔下,张船山叙述伤情历历如绘,推断真相丝丝入扣,判决合乎情理,不悖律例,从文学角度看确为“妙判”。然而以法制史学者的眼光细究起来,似乎却未尽善。编者所述之情理,固然合乎古今共通的正义观念,但编者所用之“律”,掺杂了民国人士对前清立法的臆测与假设,导致这一扣人心弦的“拒奸杀人之妙判”留有瑕疵。且不论《大清律例》中并无“因奸杀死”门,仅刑律篇中“人命”一章有“杀死奸夫”律条并附条例若干;关键是,张问陶不会适用“妙判”所载下列规定,即“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千,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律,因为编者所谓“律文所载”内容似是而非,在罪状、法定刑和刑事立法的时间上均有错误,恐怕这是“妙判”最大的破绽。

  先看罪状和法定刑。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规定:“妇女拒奸杀人之案,审有确据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均予勿论。”可见,法律上对凶器的归属并无特殊要求,也没有“杖五千”(“千”字或为“十”字之误,即便如此,据清代刑罚制度,笞杖刑各五等,笞十至五十,衔接杖六十至一百,不可能出现“杖五十”)。法律的表述非常明确:只要拒奸有确据,杀人为登时,拒奸妇女均无刑责,也就不会有什么“准听钱赎”;举重以明轻,若因拒奸致人受伤(伤而未死),妇女当然无罪。行文至此,面对这样一则真实的清律,不禁感叹,这与现行法律中的防卫时间与限度要求何其殊途同归,当下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确有传统资源可凭。

  再来看立法时间。平心而论,即便生活在民国的“妙判”编者未能准确把握清代有关拒奸的法制,但张问陶将拒奸者无罪释放这一处理结果还是可贵的,这才是“妙判”不易为人获知的真正价值——清末修订的这则条例,乃是将先后制定于乾隆朝和嘉庆朝的两项法规合二为一,后出的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例中才对类似陶丁氏案的“妇女拒奸杀人勿论”作出明确规定。这样看来,张问陶在莱州知府任内(1810-1812年),如果真有一惩恶扬善的超前“妙判”,不拘泥成法而契合公道人心,岂非妙哉!编写“妙判”的襟霞阁主,如果了解到这一关键,恐怕更要击节赞赏,当浮一大白。

  真正的妙判

  说到底,真实案件之曲折,更胜文学一筹。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妇女拒奸杀人勿论”条例的制定,背后是发生在四川省内的拒奸事件。妇女李何氏因反抗周得佶强奸而致周得佶死亡,因当时缺乏明确规定,李何氏被四川总督比照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的通奸妇女悔过拒奸杀人与男子拒奸杀人例拟以绞监候之死罪。死罪案件需上报中央法司复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法司中最有发言权的刑部已经准备认可四川总督拟断,李何氏命悬一线。

  好在三法司中的大理寺有人提出了不同意见:“明刑所以弼教,妇女首重名节”,无辜如李何氏竟被判死刑,情法不平,莫此为甚。这也提醒了刑部要赶紧趁机填补法律漏洞,于是法司奏请皇帝,如此案般无辜妇女反抗强奸而致行强者死亡的应予免罪,将李何氏一案即照此新例办理。

  大理寺“签商”异议,不失为一则符合国法天理人情的“妙判”。对此,嘉庆皇帝十分满意,认为大理寺和刑部配合得很好,起到了复核死刑案件、及时改正错误的作用。而提出“签商”者即“妙判”的真正作者杨怿曾,虽隐于幕后,历史不应掩其光彩。

  杨怿曾是安徽人,嘉庆六年(1801年)考中进士,1817年升任大理寺少卿,1819年参与办理李何氏案。这一“妙判”对其本人的影响,是嘉庆帝的称许:“都察院、大理寺原以济刑部之所不及。汝本进士出身,刑名甚熟。”但杨怿曾关切的不是一己之仕途,还心系修例对百姓的影响:同年“刑部以四川省孔高氏拒奸砍伤张万清身死,援照李何氏减等具奏”,说明“妇女拒奸杀人勿论”例使得清代一定程度上贯彻了“正当防卫之实”,李何氏、孔高氏等无辜者得以无罪开释,嗣后的拒奸妇女免遭无辜受屈——这应该是“妙判”的真正功绩。

  (作者: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张田田)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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