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 男子获刑三年并承担生态修复金
2020-10-28 10:13:14
 

  中国法院网讯(孙朝辰)被告人卞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且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10月1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卞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卞某支付生态修复工程所需的费用一百五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生态修复工程所需的费用交由寿县人民检察院暂为保管,用于涉案的河砂被采区域的河床、生态修复,并由寿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落实资金的使用事宜。四、被告人卞某就非法采砂破坏淠河生态的行为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卞某伙同他人(已判刑)在寿县隐贤镇淠河某河段长期非法采砂,且采砂量巨大。2017年11月12日经安徽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测量,被告人卞某等人在寿县隐贤镇该河段非法采砂总挖方量10827立方米。2019年8月9日,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采河砂总价值为522828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卞某于2019年9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淠河某河段非法采砂,所采河砂总价值经鉴定为52282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在淠河某河段非法采砂10827立方米,造成淠河原始河床结构受损、河道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下降、对河床及堤防稳定造成威胁等多方面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被告人所获得的利益,参照淮南市水利局出具《关于对淠河某河段水域非法采砂实施生态修复的评估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可酌情确定本案生态修复费用为153万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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