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司法确认和调解的“组合拳”
2020-10-29 08:37: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疏义红 韩磊
 

  各类调解都和司法确认工作无缝对接,把调解挺在纠纷解决的前线。在准一体化运行机制下,司法确认作为一个枢纽,可以把多种调解或解纷手段纳入相互补充、支撑和衔接的良性循环状态。

  司法确认制度的设计初衷用心细密。其准备弥补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关键缺憾,即当事人在调解员细致工作下已达成合理协议,还有可能反悔导致调解落空与社会资源浪费。从甘肃省定西市法院的探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司法确认制度得到法律界普遍重视。

  认真考察实践,司法确认制度还有待完善。首先,该制度的“用户体验”不佳:其要求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并且还可能当面陈述。调解本身就是一次费劲的纠纷解决过程,其中需要艰难的讨价还价,往往伴随强烈的情绪冲突。调解协议达成,当事人终于长松一口气,以为本次纠纷解决了。对于有潜在司法确认需求的当事人,这时再鼓起勇气向法院申请、递交相关证据或者向法官当面陈述,就变成“一件辛苦的事情”。

  其次,当前诉讼外调解的案件类型没有为该制度提供足够空间。作者调查发现大多数人民调解协议都是当时履行完毕,非即时履行的是极少数。这可能与当前调解的案件选择有关,协议履行后当事人不会申请司法确认。

  笔者调研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是全国先进法院,受理案件每年在10万件以上,所在辖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案件总数有3万至4万件。在工作创新之前,每年主动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事人是凤毛麟角,其他地区也存在类似情况。这一情形和高层期望及学界重视形成强烈反差。

  司法确认与调解工作紧密相连,我国的调解事务也处于一种“既先进又落后”的状态。20世纪80年代,调解被赞为“东方经验之花”。然而经过四十多年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高度活跃的工商业社会:14亿人口,产业链完整而复杂,阶层和地域分化细致,整个国家成为全球独一无二的超级动态系统。社会纠纷类型和内容极其复杂,此时再按照农业时代的调解模式来化解纠纷,无异于杯水车薪。

  不可否认调解事业的重要成就,但应关注其目前的局限。其一,许多调解人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所谓法学就是权利的区分和保护方案。当事人的权利应被详细识别。调解员需要对于纠纷所涉的法律规范有充分认知。其二,社会对于调解专业性认识不足。谈判被认为是专业事务,调解却没有这样的“知遇之恩”。在工商业社会,调解既需要谈判素能,又需要咨询、辅导和斡旋技能,因此调解的难度超过咨询、谈判和斡旋,是这三种业务的综合应用,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和实践培育的人员进行调解相当有风险。

  司法确认的对象是调解协议,调解的质量和规模没有上台阶,司法确认就是无源之水。如何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从内部看,培育专业调解员、增加律师调解、改善兼职调解员的培训和待遇等都是必要措施,这些措施具有长期性,需要逐步展开。从外部看,善用“组合拳”,发挥司法确认和调解的合力是一项关键措施。笔者在基层调研当中惊喜地发现,这一“组合拳”思路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宝安区法院是全国多元化解纷机制和“三调联动”的首批试点单位,所在区域产业发达、社会矛盾多发。法院牵头多方共建“多元解纷中心”。在该院的石岩法庭,对于多元化解纠纷有以下创新型安排:

  首先是全力培育各类诉讼外调解,并将其与司法确认“准一体化”。所谓“准一体化”,是指调解过程和司法确认过程无缝衔接,近似于一体,但是又作为两项业务在同一个过程展开和完成。诉讼外调解广泛分布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工会、派出所、劳动行政部门等机构,该法庭和这些主体签订工作协议,确认共同目标并安排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无缝衔接方案。法庭成立法官“司法确认工作室”。负责法官在前期和调解员详细沟通,使其对于司法确认的价值、规范以及运行标准有充分认同和认知。法院确认调解员具有“司法确认指导员”身份,同时设置指导司法确认的工作津贴。

  司法确认的审核准备工作前置。调解员给纠纷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推荐书》,指导当事人认知司法确认的价值,将当事人希望通过本次调解完全解决纠纷的意愿明确表达出来,并且主动选择申请确认固定该意思表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后还准备诉讼或仲裁,因此这种指导就可以使绝大多数调解当事人通过调解了结纠纷的权利得以实现。

  “司法确认工作室”有专人担任“司法确认工作助理”,和调解员共同工作。一旦进入调解协议制作环节,只要当事人愿意,就现场或视频在线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书,复印与核对身份文件,特别对文书关键细节予以审核,保证法定格式和要素准确而完整。在当事人预留送达地址后,调解和司法确认初审工作就同步完成。

  助理回到法庭后起草决定书草稿,法官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决定书草稿进行审核确认。因为前期工作扎实,这一过程就相对简单。决定书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送达即可。对于当事人而言,调解和司法确认这两项事情通过“跑一次”就完成了。

  创新安排的第二项,是“司法确认工作室”为调解提供分类协议模板。调解协议本质上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合同,不管是典型合同还是非典型合同,都可以创制相关模板作为标准样本。虽然在法律业务中合同模板不是绝对的,也不可过分依赖,但是模板仍具有重大指导价值。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开发调解协议模板等于对所调解纠纷进行“预先审查”,可以预防相关法律风险点以及重大意思表示遗漏。

  当地劳资纠纷高发,主要包含劳动关系确认纠纷、解除赔偿纠纷、报酬支付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四类。法官、法官助理和调解员研讨确定对应调解协议的标准化模板。该模板提供相关选项以供当事人选择,如金钱给付是一次性还是分期给付?支付金额、支付到期日和支付账户分别是什么?当事人商定后直接在模板填空即可。模板设计和应用不仅带来便捷,更增加调解的规范和专业性。

  法律对于劳动者债权应该强化保护。在该类协议模板中,法院和调解机构特别添加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并且设计第三方为调解协议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条款,供当事人选择。这种设计使劳动纠纷的调解协议具备“特别功能”,即“老板”对企业向员工的债务保证偿还。如果进入执行程序,这也可以快速落地。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劳动者一般没有这种程序和实体权利。这一协议模板合乎法律规定,又创造性地增加纠纷解决的新思路,对于纠纷中的劳动者,无疑是“又快又好”的解决方案。

  法院如何指导人民调解?多年来是一个问题,而提供调解协议模板就是有效方案。协议模板经过对常见风险和调解瑕疵的研究和识别,可以防范非法或虚假调解,这从合同法角度提高了调解的专业性。一般认为,司法确认可以为调解结果“赋能”,而这一“组合拳”机制可以弥补调解的前述问题和不足,正是在为调解过程“赋能”。典型样本对于司法确认和调解摆脱“共同尴尬”、实现协同发展具有重大启发价值。

  目前特邀调解制度的效能有待充分发挥。对于劳动纠纷,该法庭发挥工会特邀调解员作用,弥补人民调解员经验和数量不足。2019年该法庭完成司法确认的劳动调解协议有422件。2020年1月至7月,通过工会特邀调解员成功调解并完成司法确认的案件已有151件。法庭受理辖区内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下降约15%,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新“组合拳”为诉讼分忧效果显著。

  律师对调解和司法确认的参与也在不断扩大。该法院邀请15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特约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调解成果可通过司法确认予以固定。律师充分参与正不断扩大调解规模并提升专业性。

  对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应该形成这样的常态:“有纠纷,找调解;调不成,有出口。”各类调解都和司法确认工作无缝对接,把调解挺在纠纷解决的前线。在准一体化运行机制下,司法确认作为一个枢纽,可以把多种调解或解纷手段纳入相互补充、支撑和衔接的良性循环状态。

  宝安区法院处于经济特区,本文典型样本的经验具有创新性。派出法庭根植于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和基层各类机构具有密切联系,本文典型样本的运行条件和各地法庭高度一致,因此,笔者认为,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新“组合拳”机制在全国具有广泛应用的可能。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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