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法院审结假冒口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10-29 10:05:34
 

  中国法院网讯(刘利荣  李凤玲)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宣判了首起疫情期间假冒口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800元,上缴国库;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人民币122400元,上缴国库;在南昌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4月4日,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医疗器械条件、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委托他人印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口罩外包装2万余个,购买裸片口罩6万个,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对裸片口罩进行封装,并将包装好的40000个假冒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在进贤县对外销售。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以66000元的销售价格出售40000个假冒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后因口罩质量有问题被退回28000个。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将上述退回口罩中的12000个以21000元的销售价格再次出售,上述实际出售的24000个口罩(销售价格共计40800元)已经药店售出或捐赠。经检测,被告人李某销售的假冒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菌检验项目不合格,不符合赣械注准20202140066的要求。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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