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一男子拒不支付退伙结算金获刑半年

2020-10-29 14:32:29
 

  中国法院网讯(何伦波)有钱兴建小洋楼,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终陷囹圄。近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支付退伙结算金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喜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刘某喜与刘某顺合伙承租到永兴县洋塘乡铁龙村及大泉村共79亩农田种植烤烟。同年7月,双方因合伙事宜分歧较大,刘某顺决定退伙,双方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进行退伙结算,约定由刘某喜一次性支付刘某顺退伙结算金62000元。刘某喜在秋收交完烤烟后却无故拒不支付退伙结算资金。2016年7月,刘某顺将刘某喜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刘某顺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喜夫妇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刘某顺退伙结算金62000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顺因刘某喜拒不支付退伙结算金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刘某喜一直逃避执行、拒绝执行。期间,因逃避执行、拒不执行,被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司法拘留15日。后经调查发现,2018年9月,刘某喜承租梁某水田种植烤烟收入20余万元,并于2019年竣工兴建了一幢三层住宅楼。

  案发后,刘某喜支付了刘某顺退伙结算金62000元,利息9000元,取得了刘某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喜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喜已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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