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首例洗钱犯罪案一审宣判

2020-11-02 08:36:53
 

  中国法院网讯(韦明皇 张凤利 岑云萍)近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洗钱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该案是反洗钱法实施以来黔西南州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

  据了解,2016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与赵某某等人一起筹集资金525万元,与吴某甲、冯某某在兴义市开办一家KTV。该KTV在经营期间,吴某某明知赵某某等人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且经常纠集他人在兴义市周边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打架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来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11月,赵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吴某某与吴某甲、冯某某伙同赵某某之妻邓某经过协商,由被告人吴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赵某某所持有的价值525万元KTV股份,掩饰、隐瞒该赃款的性质和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股权,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方式,协助转化犯罪所得的价值525万元的股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20万元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兴义市法院当庭以被告人吴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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