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的定性
2020-11-05 09:12: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乔亦丹 游俊豪
 

  案情

  王某为了达到其非法多得补偿款的目的,采取伪造一户一宅证明的方法,骗取拆迁安置小组对其进行核算并签订了补偿协议加盖当地村委公章,后当地村委发现并暂停给予补偿。王某以此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王某胜诉并通过执行程序获得补偿。王某在获取补偿款的次日就指使其子将拆迁补偿款取出转至其女儿名下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后当地村委报案,案件在刑事立案后王某被采取刑事拘留,经刑事侦查后,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中,对王某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虚假诉讼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理由即王某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达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 王某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即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该犯罪基本流程是: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从主观上来看,王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采取伪造一户一宅证明,使拆迁安置小组产生错误的认识后与王某某进行核算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从客观上来看,王某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胜诉,通过执行程序取得了拆迁安置款,致使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

  该案在形式上来看既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在法理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在处罚中采取的方式是“择一重罪而处之”。本案中,王某的伪造证据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当地村委的财产权益,同时其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也妨碍了司法秩序,侵犯了不同的对象,触犯了两个罪名。因诈骗罪的定罪量刑起点要高于虚假诉讼罪,故以诈骗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综上,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农村房屋拆迁是我国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过程,在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为了获取拆迁补偿利益,经常会采取一些行为“迎合”拆迁补偿方案的要求。该案的裁判在当地起到了较为震撼的宣传效果,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对那些妄图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巨大利益的人员也敲响了警钟。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实事求是,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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