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发布修订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确庭审量刑程序相对独立性,规范量刑建议审查、采纳与调整
2020-11-06 08:49: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航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

  据了解,《意见》全文共28条,在原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10条规定,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意见》明确了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同时明确了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并进一步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调整等内容。《意见》还进一步规范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以及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明确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进一步强化量刑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意见》还就量刑建议的审查、采纳与调整以及量刑说理性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对量刑建议的审查,确保量刑公正。其中,《意见》明确,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说理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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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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