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2020-11-06 08:50: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伟
 

  在现代社会,公信力是由公众对司法机构的认可和信任所确定的。公信力的三个词是指公众“公”,信用和信任“信”,以及能力的“力”。即是说,公信力是指司法在被公众理解和认可的角度上,所产生的司法权威的能力。而公众期望的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都离不开法律正义和司法公开。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司法公开的文件。这些文件要求将司法公开落到实处、落到细微处。对司法公开要全程、全面的进行实质性的公开,并且可以结合地方实际,进行有地方特色的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为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添砖加瓦。

  一、以司法公开制度化促司法公信力提升

  司法公开制度化有利于司法机关持续性、自觉主动地进行司法公开,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内部监督以及权利保障三方面来促进司法公开制度化。

  1.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改革持续的多年以来,司法公开制度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不同、内容范围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实际适用中产生了问题。为了解决这类由于规范文件不同而产生的矛盾,使司法公开标准化、统一化,可以由最高院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保证司法公开制度的实际操作性,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2.使司法公开从内部得到监督

  首先,在法院和法官的判断和评价机制中,可以将司法公开状况的评估添加并确定为一个重要的检查项目,并在评估中提出具体、细致、操作性强的规定。其次,在各级法院中建立特定的部门受理公民对法院司法公开相关问题的投诉,并规定处理投诉的时间限制和方法,以方便当事人和公众就具体规定投诉并监督司法公开的执行情况。这样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会使法院通过和公民联动的共同努力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和范围促司法公信力提升

  关于司法公开的规范性内容,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司法公开不完善的问题限制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在司法系统内公开信息和充分公开司法程序来解决。

  三、以司法公开形式多样化促司法公信力提升

  司法公开形式多样化是指司法公开不止局限于传统的公告、纸媒平台,而是可以合理利用网络平台、更多的新闻媒体以及法院开放日这类的平台和途径进行司法公开的宣传,使“阳光司法”的概念深入人心,以此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使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

  1.发挥网络平台的优势作用

  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的获取手段在增多、获取速度在加快、获取难度在降低。而优越的存储空间和网络平台的卓越性能更是大大降低信息交换的成本。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机遇,建立合适的互联网公开平台,比如裁判文书网,不仅方便在校法学生学习司法文书的写作,还能保证对公民所想了解的司法问题的回答,并且还促进了司法公开的进程,一举三得。这样的网络平台,在完善自身之后,使得司法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能够充分发挥司法公开的网络优势,有利于促进充分公开的司法体系,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2.合理利用新闻媒体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与新闻媒体的联动,借新闻媒体的覆盖率对法院的日常工作还有司法审判进行公开宣传。并且可以借助新闻媒体对公众的问题进行公开的官方回答,达到司法公开的目的,并通过解答公众疑问来保障他们的司法知情权和司法监督权,以此来提高他们的司法认同感,树立司法公信力。

  3.法院对公众开放

  率先设立“法院公开日”的100个法院在司法系统中起到了带头作用,并且在公众间取得了热烈反响,激起了公众走近法院的热情,给了公众了解法院的机会,使法院显得不那么神秘,让公众近距离接触司法实践,对司法实践有了现实的了解,这样能从基础开始,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赖,有助于提高法院公信力。

  四、完善公众司法参与促司法公信力提升

  司法的公正公平性来自于社会公众的尊重和信任,而公众对司法的尊重和信任来自于对司法的参与。公众的参与既能够保证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又能体现司法的民主性,促进公众对司法的进一步了解,从而对司法民主化、司法公正以及司法公信力起一定的积极影响。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现代社会促进司法公开、坚持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通过抽取各行各业中与本案无关的公众,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旁听提议。这本是很好的制度,但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却存在着“陪而不审”的现象,这种现象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努力:第一、可以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从法律上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还可以使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规范化;第二、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培训,各行各业中抽取的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很有可能参差不齐,统一的法律培训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第三、确定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2.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当然地拥有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职能。而这一职能是否被认真履行,对司法进程有一定影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而在司法公开方面,从当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监管方法不足,监管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完善监督制度,增强监管力度有理由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并通过人大的监督,使司法公开更为完善。

 
责任编辑:于子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